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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背景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 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 阶段。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社会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用应用 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存在信息使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制不健全、失信惩 戒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条例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点问题、群众关切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 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和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 理,规范了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
2、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设置了专章,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明 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开展诚信教育;国家机关应当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 金支持等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查询和利用。条例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 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加强政务、商务、社会的诚信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发 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一、哪些情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惩戒。二、失信主体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 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
4、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 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三、守信主体有哪些好处?条例鼓励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 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等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 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本钱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 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本钱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
5、或便利, 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 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 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 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四、条例对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划出“红线2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 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6、,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三)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四)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五)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经湖
7、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 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 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 措。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中 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 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总体要求。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一2020年)的通知,对社会
8、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系统部署。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诚信建设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 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要 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开展促进形成新开展格局的意 见(中办发(2022) 25号),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置于经济社会开展全局来考虑, 强调信用要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 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使老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 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
9、追求。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提 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 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提供坚实法制保障。二、条例的出台是加快和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 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用应用等方面 取得了明显成效,亟须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 全省社会 信用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信用建设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信息使用、信息共享、 信用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
10、予以调整和规范。另外,失信问题造 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小到虚假广告、假文凭假证件、医闹病闹,大到制假售假、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电信诈骗,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 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让社会公众和市场企业深受其害,严峻的社会诚信建设形势呼唤 社会信用立法的出台,通过制度固化诚信,构建起坚固的社会信用法律大厦,促进社 会文明焕发新容。可见,条例的出台,对于解决当前我省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点 难点问题,推进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规范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助推经济社会开展方 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
11、配置的 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局部,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 开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开展,对于信用以及信用工具的需求愈发强 烈。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 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利于加快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建共享,完善 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经济 社会开展,加强政务、商务、社会的诚信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 在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将更好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湖南省社会
12、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二: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地方性信用立法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是改善与提升营商环境的 重要手段,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表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先后作出了许多决议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信用立法还很滞后。 在理论界,有关信用立法的研究成果依然阙如;在立法层面,虽然有数十部法律法规 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总体而言,立法的位阶不高、系统性欠缺 以及内容粗疏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了满足现实需求,各省、市、自治区开始了地方立 法的探索,相继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问世。地方性法规弥补了上位法缺失所出现的系列 问题,为未来的社
13、会信用法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是由于对社会信用的 功能定位认知的偏差,不少立法重权力运用而忽略权利保护的倾向,这与社会信用立 法目的相冲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足于系统、全面地规范全省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内容包 括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 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与开展以及法律责任。内容丰富,既包括宏观环境建设, 又注重主体信用权益保护;既有理念层面的宣示,亦有操作层面的具体方法。可以预 见,条例将为我省的社会信用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公加强私权利的保护。首先,条例严格限定了联合失 信惩戒清单的制定。失信联合惩戒作为信用
14、管理工作的“重器”,为广大执法者所青睐。 但是失信联合惩戒开始泛化,一些地方性立法开始扩大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广大信 用主体动辄得咎。惩戒的泛化严重损害了信用主体的利益,偏离了法治轨道。针对有 些地方擅自通过编制失信联合惩戒清单而扩大惩戒范围,条例第24条规定“地方失 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纳入范围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而且补充清单的 编制必须征求意见并予以公开。为了防止有些地方将联合惩戒随意关联、升级惩戒档 次等滥权行为,条例第29条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 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条例开辟专章保证信用主体权益
15、得到保护。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一章中 系统地规定了信用主体的权益,具体包括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以及修复权。知 情权是信用主体的基础性权利,是异议权和修复权的基础;异议权是在自身信用信息 出现错误、遗漏时,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完善或者修改的权利。修复权是信用主体主动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提出修复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当得到修复。条例不仅仅规定了实体权利本身,而且规定了权利的行使方式。条例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了约束。条例第五章在规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同时, 对权力部门的义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对于信用主体提出的权利请求,条例 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较之其他地方性立法,
16、条例规定的时 限更短,这将敦促相关机关勤政。二是规定了权力机关的主动审查义务。条例第 34条规定,当据以认定失信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 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用工作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修改。三是明确公权力机关 及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信息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另外,条例规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 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当然,囿于法规篇幅限制等原因,条例还存在对信用主 体某
17、些权利行使的具体操作规定不够详细等问题,有待于在具体工作层面细化实化, 但其对权利保护理念的充分表达,足以让这部条例熠熠生辉。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基础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 前提,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专门就“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进行了规定, 为全省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提供了法治保障。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等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 非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
18、在依法履行职能、提 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如常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都属于公共信用信息范畴;而非 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依法 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也可以由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如企业征信报告、企 业主动信用承诺等都属于非公共信用信息范畴。目前,国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机制,形成了国家总平台 (信用中国)、省级枢纽、市州节点以及县(市、区)子节点等四级联动平台网络, 湖南省依据“谁产生、谁报送、谁负责”原那么开展区域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工作,取得了 积极成效。但信用信息管理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一定程度上 还
19、存在信用信息共享不全面,应共享的信用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信用信息征集不及时, 未在规定时限及时报送更新;信用信息征集不准确,出现关键信息内容缺失和信息逻 辑错误;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无据可依等问题。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信 用信息征集提供重要依据、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这些问题将得到有效规范和解决。一是确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 录制管理,由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组成。目前,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包括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行政管理信息等11个大项内容,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 地
20、方性法规另行设定。全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需要依托本区域社会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按照目录规定的范围和频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因 此,条例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产生的哪些信息要归集、什么时候归集以 及向哪里归集的具体问题。二是确定了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方法。条例规定,非公共信用信息由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过程中产生,也可以是信用主体自主申报或承诺的信息,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 位按照约定向本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
21、等方式进行披露。因 此,条例明确了非公共信用信息由谁产生、由谁提供以及主要用途等具体问题。贯彻落实好条例规定,依据条例高质量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关键是要 把握好全量、精准、及时、安全“四个维度”。一是全量征集,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依法依规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具体责任清单,并以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同时,加强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全量征集的服务和监测,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任务的自动化分解、未报预警、漏报智能 感知和监测分析能力。二是精准征集,加强信用信息质量控制,制定信用信息质量标 准规范,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开放
22、信用信息质量校 验服务能力,提高精准征集的技术保障水平。三是及时征集,严格落实信用信息目录 清单规定的征集时限要求,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省各级各部门业务 系统的互联互通,通过系统自动化技术对接提高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效率。四是安全征 集,严格落实信息征集共享范围和应用方式,建立信用信息在征集共享全过程的安全 保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以及应用环节进行加密处理,实现信用信息安 全态势自动感知、安全威胁预警和安全审计。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四: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那么,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 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
23、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 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 案(湘政发(2018) 18号)相关内容的法律化、规范化。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企业无信,那么难求开展;社会无信,那么人人自危;政府无 信,那么权威不立。现代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就是讲诚信。政务诚信被誉为 社会信用的“定盘星”,正因为政府担负着引导、示范、监督和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更 需要率先垂范,时时讲诚信、处处守
24、诚信。为了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条例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 范表率作用,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近年来,因党委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变更,招商引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出 现政策措施不落地、解决招商引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不作为、 合法合同或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时有发生。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 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明确要求:“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 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当法律和经济责任。”各地政府部门葆 有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本是底
25、线“标配,不按合同办事,说变就变,企业必然无所适 从。为了推动政府守信践诺,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 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 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根据经济学的观点,政府是由无数“经济人”(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一个组织,“经 济人”是有理性的,他们会对自身行为要付出的本钱进行衡量。如果政府工作人员为其 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和本钱高昂,得不偿失,他们必然会在以后的行政活动中信
26、守承 诺,不敢失信。为了促进政务诚信记录和应用,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问责处 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 优评先等处理措施。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就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 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 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 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
27、,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 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真正发挥好政务诚信作为“第一诚信的地位和作 用,打造诚信社会的标杆,撑起整个社会信用大厦的顶梁柱。当政府形象公开公正、 诚信清廉,当公务员队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社会风气自然会变得风清气正,民众 也会更有获得感、更有良好预期,更有干劲挥洒才华,为国家进步尽职尽责。而这, 正是建设诚信政府的深层次意义。( 刘宗胜,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教授)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五:一部有“温度”的地方性信用法规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 理的重要制度安排。而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
28、组成局部,是 维护社会主体在信息时代中行使知情同意、异议修复等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2020年5月公布的民法典,首次在我国基本法律层面确认和保护信用主体权 益,并使得信用主体权益由一项侧重于金融征信领域的权利,上升到一项普遍的民事 权益,明确了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请求权内容以及相对方,但是在法律关系、责任 主体、责任类型上尚不明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 前述内容的缺失。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显然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表达社会温度的重要内容。 为此,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作专章设置,对信用主体的知情 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并且还针对损害信用主体权益的
29、行为设置了相应的 罚那么。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表达为假设干具体的权能,从权能的表现上看,可区分为积极权 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是指信用主体对自身信息控制和救济的权能,包括知情权、 同意权、访问权、收益权、复议诉讼权等,其核心内容为“知情同意,消极权能是指信 用主体排除自身信息遭受侵害的权能,包括修复权、异议权、删除权等,其核心内容 为“异议修复,在积极权能方面,条例第31条明确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和访问权,即信用主 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 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此外,条例第16 条规定,非公共信用信息需要由信用主
30、体主动公开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才可获得,以 此确认了信用主体在非公共信用信息方面享有同意权。在消极权能方面,条例在第五章中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删除、修复、变更权益 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第32条明确了信用主体的异议权,信用主体发现其 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保护。条例 第34条侧重于对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删除权益的保障,即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态的生效 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对信用主体失信信息进行修改。条例 第36条明确信用主体在满足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可申请信用信 息修复。此外,条例第33条规定了信息提供单位主动纠正机制,假设社
31、会信用信息 提供单位发现其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 时更改;条例第35条还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近些年,全国法院涉及征信的民事案件成倍增加,说明公民、企业信用权益的觉醒, 以及信用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度和范围在不断地加深和扩大。但是,在案件判决中, 却常常会出现裁判规那么不一致、同案异判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民法典虽然提 出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的理念,但是局部内容上的不明确,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 定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公布,适时地填补了这一空缺。当信用权益作为一 项基本的民事权益进行法律保护,而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手段,当保护的内容从提出理 念到具体落实,这
32、是真切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符合时代的趋势与潮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六:让守信处处受益让失信寸步难行长期以来,信用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道德领域的问题,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导致 信用缺失在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假冒仿造、欺诈销售、合同违约、医闹、拖欠工 资等事件屡屡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提高了交 易本钱。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信用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社 会失信本钱低,惩罚措施有限,尤其缺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制度安排,无法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强化信用约束,制定联合惩戒机制是建 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坚持政府
33、与市场、社会联动,坚持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 作用,通过对守信者实施激励和失信者实施惩戒,引导和倒逼政府、企业、个人及全 社会老实守信,形成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合力。表扬激励守信,释放老实守信正能量。为推动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湖 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 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管理和 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 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以下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 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
34、规以及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将诚信经营企业和诚信个人名录及时推 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由其负责相关联合激励政策在本系统、本领域的落实。”此 两条罗列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工程支持、公共资源和日常监管等 方面给予便利,都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关,而且具有实际操作性,能够最大限 度的实现便民惠企,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惩戒治理失信,戴上失信行为紧箍咒。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法定义 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35、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需 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主要针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主要行为包括在食 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以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 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虽然本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失信惩 戒措施,但是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作出了指引,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 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 以下惩戒措施: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
36、限制相 关消费行为;不准出境;限制升学复学;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工程;限制享受优惠政 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通过国家统一制定惩戒措施清单,可以确保惩 戒措施清单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的防止惩戒措施的滥用。同时又授权了地方 可以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的补充清单,对制定地方失信补充清 单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 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 照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既可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做到因 地制宜。鼓励市场应用,扩大激励惩戒影响力。条例第三十条规
37、定“鼓励市场主体在社 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 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本钱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 交易本钱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 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 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 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鼓 励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信用信息,扩大了信用信息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 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给予优惠、降低 本钱等,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本钱的措施,将有效 增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影响力,让各类信用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 而带动全社会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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