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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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 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的通知和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 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 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 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 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 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试点阶段,各部门、单位已实现就地直接缴库的罚没收 入的收缴管理及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第三条省财政厅是负责牵头组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的职能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 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 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代理银行是指经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资格认定后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 行分行。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省当缩短保存期限。第四十二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 责人同意,可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四十三条省财政
3、厅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工程、标准执 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工程、标准的变动情况以 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二)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 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三)对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 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定非税收入财政会计处理规范和执收单位会计 处理规范。(五)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财政专户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 监督、检查和审核。(二)对财政专户银
4、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催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杜绝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 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四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 收、乱收、少收或不收。(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
5、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四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 入工程、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 为,以及执收机关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 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财 政厅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设立非
6、税收入工程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 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 税收入的;(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 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 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 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 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
7、缴款人; 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 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银行违规延解、占压非税收入的行为,由人民银行南京 分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等法规进行查处。第五十条省财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 入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者以行政处分代替纠正违 法
8、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一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分)户银行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 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财政 专户银行承当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 银行南京分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第五十二条行负责解释。第七章附那么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各代理银行 的所有分支机构均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第五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配合
9、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代理 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负责对代 理商业银行组织的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 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省 财政。第七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 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 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 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第八条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
10、体系包括非税收入财 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下同)、经省财政核定的财政专户分 户。财政专(分)户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 的规定,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第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 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 式。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一)到银行代收网点 缴款,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 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 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 入财政专户。第十条按本方法收缴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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