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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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12-21 15:30发表于浙江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强化法律监督,守住安全底线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 治”。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从强化法律 监督,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安全 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 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据介绍,今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356 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1999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1487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2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1个,涉及燃气、危化品、工业生产、道路交通、重点文 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督主体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应急、 住建、文旅、城管、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监管部门。案例聚焦民生热点,着力解决群 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针对严重危及 京广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问题,与卫辉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座谈会。为确保 京广大动脉安全和高铁提速工作不受影响,卫辉市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当即开展调查 及违建房屋协商处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3、等工作,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针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 而是重大风险和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重点关注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针对大量农家乐经营者未安装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在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解决“存量”问题的基础上, 以推动构建事前提示机制,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解决新设 农家乐燃气安全隐患“增量”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尾矿库安全 秦岭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要旨】针对秦岭保护区违法采矿导致的尾矿库安全
4、隐患和秦岭生态环境受损等问题,检察 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政府统筹多 家行政机关联合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助力矿山生态修复。【基本案情】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9年11月取得石墨矿采矿许可证, 采矿区域位于秦岭南麓一般保护区内。2014年某公司停产后,其配套建设的页沟尾矿 库停止使用,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该尾矿库未依法实施闭库,存在尾矿库堆积坝偏 陡、未设置排渗管、截洪沟尺寸偏小、防洪高度和澄清距离不足、下游截渗坝被洪水冲 刷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坝体地处秦岭较高海拔,是典型的“头顶库”,库区周边 河流均汇入丹江,下游有53户
5、住户,一旦坝体出现崩塌,可能造成丹江水源污染,严 重危及下游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某公司在建设矿山过程中还存在边建边采、以建代采,未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生态环境修复等既定方案,违规露天开采以及超过审批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 厂房等违法行为,大面积改变了秦岭原生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秦岭生态,引发矿区内多 处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9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收到陕西省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该案线索后,9月24日交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 输分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分院)办理,并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西安铁检分院
6、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现场卫星图斑、行政机关执法卷宗、 涉案企业各类申请、备案资料等书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和行政机关的 履职情况。针对涉案企业违规堆放矿渣造成扬尘污染,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林地等问 题,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林业局分别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虽然缴纳 了相应罚款,但并未执行行政处罚中关于对扬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和恢复被破坏土地原 状等决定内容。对涉案企业上述逾期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未 采取任何措施。11月4日,西安铁检分院向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 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及蔡川镇人民政府
7、等5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 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发出后,西安铁检分院组织涉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等 行政机关及丹凤县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公益受损情况、潜在危害风险、相关行政 机关监管权责范围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政府牵总、十余家职能部门 联合整治的基本思路。会后,丹凤县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 某公司露天堆放的矿渣进行防尘处理,设置4处水质监测点,每季度对尾矿库内存水及 下游回水池排水、河道水质取样检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附近群众进行公示,采取有效 措
8、施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群众用水安全。经过3次连续采样,检测结果均符合 国家标准。对某公司建设选矿厂超占的12亩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全部进行拆除, 于2021年12月底完成复耕并交还农民耕种。对矿区多处崩塌、滑坡区进行有效治理并 修筑挡墙,设立安全警示牌。根据山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栽植侧柏、人工覆土后撒播 刺槐种子和黑麦草籽,恢复植被139.87亩,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压实属地镇政府网格 化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土地资源保护、日常护林巡查、地质灾害预警、环境污染防治等 综合管理工作。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秦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尾矿库闭库等问题持 续跟进监督。对于整改过程中涉及到尾矿
9、库闭库等专业性较强问题,陕西省院与陕西省 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陕西省应急厅)多次沟通论证,丹凤县政府按照陕西省应急厅尾 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实施闭库。目前,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已经完成水泥浇筑、排水 涵洞、截洪沟加固和子坝削坡等所有工程,现进入尾矿库销号验收阶段。陕西省应急厅 将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后,作销号处理。在通过闭库验收后,将进一步开展补植复绿, 彻底消除页沟尾矿库及其库区下游安全隐患。2022年6月份,西安铁检分院先后收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 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丹凤县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 回复。同月22日,西安铁检分院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进行
10、尾矿库闭库和秦岭生态修复 情况在丹凤县组织公开听证。地质灾害防治、林业、尾矿库安全方面的3名专家分别发 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整改后被毁坏的耕地、林地复耕复绿,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尾矿库加固及闭库措施科学有效,能够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实现修复秦岭生态环境的 既定目标。听证员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评议,对行政机关的整治效果一致予以认可。【典型意义】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 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漏、溃坝、环境污染等重 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秦岭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
11、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多家职能 部门协同发力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整治秦岭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隐患,努力实现矿山生态 修复,助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解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燃气安全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多元主体协同 事前提示机 制【要旨】针对经营餐饮的农家乐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督促燃气行业管 理部门解决“存量”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构建事前提示机制,
12、燃 气行业管理部门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公安、应急、消 防等部门协同开展农家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方式解决新设农家乐燃气安全隐患“增量” 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基本案情】上海市崇明区现有农家乐961家,选址大多位于居民住宅区,人口密集,现农家乐 数量不断增长,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因燃气安全风险防控 基础薄弱、管理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安 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即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2月10日,有群众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13、崇明区院”)举 报,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经营餐饮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 患。崇明区院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制定关于农家乐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方案,部 署对辖区内农家乐经营主体燃气安全问题开展调查。2022年2月15日,崇明区院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区文化和旅 游局(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了解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现状,并前往农家 乐保有量最大的两个乡镇进行实地走访摸排。在办案人员走访调查的9家农家乐中,有 8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农家乐将燃气瓶放置在厨房间外,燃气瓶通过约3 米长的软管与室内厨房间的燃气灶相连,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厨房间内的人无法及时
14、发 现,且仅依靠人工识别气味,也难以确保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具有重大燃气安全隐患。 上述农家乐经营者利用自有的农村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周边均系居民住宅,人口密集, 如果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等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但崇明区内有大 量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职能部门 多,崇明区院结合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实际,多次走访区 文化和旅游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了
15、解情况、 查阅制度文件,在厘清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基础 上,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对农家乐经 营主体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置,督促辖区内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 做到应装尽装。崇明区院调查发现,崇明区辖区内的农家乐均为小型餐饮企业,其大多使用钢瓶液 化石油气,因钢瓶液化石油气使用前无需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故区建设和 管理委员会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农家乐用气情况。此外,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农家乐行业 管理部门,其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农家乐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后,方能了解其监管的 农家乐是否经营餐饮,也无法从源头上
16、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机关对 新设立农家乐带来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增量”问题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为解决上 述问题,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商讨后,会签关于引 导农家乐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协作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在 收到农家乐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农家乐时,以书面提示方式要求拟经营餐饮服务的农家乐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将情况同步抄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便于两部门共同对农 家乐燃气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同时,因农家乐数量多、分布区域广,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工作主要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督促各乡镇安全办落实,崇明区院推动区建设和管 理委员会将可
17、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中,以督促各乡镇做好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安全、日常使用工作。2022年6月17日,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邀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益心为公”云平台志愿者、区人大代表组 成公益整改评估团对本案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评估团分别对农家乐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察看,评估认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 会积极履职落实整改,不但督促检察建议书中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农家乐经营主体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还对辖区内所有小型餐饮企业进行摸排调查,做到了农家乐及小型 餐饮企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
18、全覆盖。【典型意义】餐饮行业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强制性要求。针对大量农家乐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问题,检察机关 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做到应装尽装。同时,推动构 建农家乐设立事前提示机制及农家乐申请餐饮经营资质同步报送抄送机制,推动燃气行 业管理部门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 全生产风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涉海涉渔 公开听证 综合治理【要旨】针对涉海涉渔领域存在的渔民驾驶“三无”船舶出海
19、、私拆船载定位系统、无证作业 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公益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 理等参与现场调查、公开听证等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涉海涉渔 安全隐患全方位治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基本案情】2022年5月,公益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称:近年来,平湖市存在 渔民出海作业未穿戴救生衣,私拆船载定位系统,甚至夜间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 捞等问题,2021年嘉兴港区发生“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更是造成3人死亡、2人失 联等重大损失,涉海涉渔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6月2日,平湖市
20、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院”)针对“益心为公”检察 云平台反映的涉海涉渔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向相关部门调取渔业执法司法情 况,梳理近年来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特点、详细了解嘉兴港区三无”船舶沉船事故发 生原因,发现部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存在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未穿戴救生 衣,拆卸、关闭船载定位终端设备,甚至驾驶“三无”船舶违法作业等问题,严重威胁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航行安全。2022年6月17日,平湖市院向负有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 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海上执法检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置违法作业 的相关人员;开展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等渔
21、船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私拆、关闭 船载定位系统等违法行为。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平湖市涉海 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方案,从加强渔船管控、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智控水平、强化 宣传教育等七方面推进涉海涉渔安全整治工作。2022年7月29日,为评估整改成效,凝聚多方共识,提升办案公信力,平湖市院 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志愿者、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会 前,检察机关邀请全体听证员及具备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前往渔船停泊港口进行 现场调查,了解渔船安全设备配置、使用和检验情况。会上,听证员围绕违法行为危害 性、船舶检验管理、行政职能划分、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充分发表
22、意见,评估现阶段行 政机关履职成效,并就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人员配备、普法宣传等方面建言献策。2022年8月5日,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回复检察机关,自部署涉海涉渔领域安 全生产行动以来,会同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查获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涉海涉渔违 法案件45起,清缴海上涉渔“三无”船舶6艘,采购配置渔船救生设备2900余套,为135 艘渔船更新迭代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64名船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船员资质,登船船 员持证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综合管理模式, 加强渔船进出报备和动态跟踪,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智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典型意义】检察
23、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破解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线索发现难问题,并邀 请具备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环节,提供专业意见;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 展专项行动,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非法加油站 社会治理【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在提出检察建议仍未解决问题的情况 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点及面 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系统治理、根源治理。【基本
24、案情】天门市拖市镇、卢市镇、净潭乡等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存在设置简易加油站 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等现象,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 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3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 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 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 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21年4月14日,天门市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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