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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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 就业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 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住建部令第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21)25号)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那么(试 行)(浙建(2021) 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县县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 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
2、,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城镇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 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申请人可到县住建局、县房产中心及所在社区咨询或登 陆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了解信息,申请表格可到社区或行政 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下载自行打印的需 双面打印(不按规定格式打印不予受理)。按要求准备齐全 相关材料。2.在保家庭。在保家庭实行年审制度。申请家庭保障方 式调整的,需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 务网重新提交申请;保障方式不变的,那么无需重新提交申请。第二H一条 提交
3、材料。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四章保障方式和适用对象第二十二条实物配租适用对象。原那么保障一档家庭, 适当考虑二档和三档特殊家庭,鼓励申请家庭选择租赁补贴 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金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 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 2014) 11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遇租金收取标准调整 按新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适用对象。实物配租以外的其他 保障对象。对已有私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未到达保障面积标准 的家庭采用发放租金补贴形式予以保障。租赁补贴按户发 放,补贴对象包含通过审核家庭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4、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未在城镇落户 的农业转移人口参照三档家庭标准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符合 保障条件的城市环卫工人(物业保洁人员)、城市公交司机、 医护人员参照二档家庭标准予以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数额, 按照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各相应档次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 金额标准确定。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 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缺乏100 元按100元计发。第五章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安排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按季发放。1 .在保家庭。由县房产中心将应年审的住房保障人员名 单发送相关部门审核,补贴金额自每年1月份开始计算,季 末根据审核情况发放租赁
5、补贴;2 .新增保障家庭。补贴金额自申请当月起计算,季末根 据审核情况发放租赁补贴,第四季度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为11 月15日。第二十五条实物配租方式:结合年度房源情况,按照 “应保尽保”原那么,优先保障一档家庭,剩余房源通过摇号 确定配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方式根据县 住建局制定,并通过联席会议的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及配租 工作方案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 人口结构相对应,1人和2人户原那么上以一室户型为主,家 庭成员为异性直系亲属(子女满8周岁的母子、父女等)或 2级以上残疾、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 的申请人可配租二室户型。3
6、人(子女满8周岁)及3人以 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已实物配租在租赁合同期内(子女满 8周岁)的一室一厅家庭,根据房源情况,可以调换成二室 一厅住房。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共同居住法定抚养 人),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 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到达低 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 的,未到达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 贴。第六章 运营使用和退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准 入、使用和退出管理程序,会同各联审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 核查和年审,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继续、变更
7、、 停止保障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保障对象及相关 单位需配合县住建局开展保障资格核查工作。对未经年审或 核查不合格的,不再予以保障。第二十八条 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 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审核符合续租 条件的,续租期不超过2年。保障家庭在受保障期限内,因 家庭人口变动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 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的,承租人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房产中心报 告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二十九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 家庭)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 的,应腾退所承租
8、的房屋。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或人均住 房面积未超出保障标准的,可向县房产中心提出过渡租住申 请,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原合同租金计租,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公共租赁 住房的,按照房屋所在小区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缴纳房租;自 过渡期满后,租住时间超出1年以上(含1年),经审核, 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房屋所在小区市场平均租金价格 的L5倍缴纳房租。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且人均面积超出保 障标准的,承租人应自接到腾退通知1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及腾空房源,对逾期未办理退房及腾空房源的,公共租赁住 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
9、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 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确定。)第三十条经年审不再符合公租房实物保障条件的家庭 自收到通知后,未举证且未提出过渡租住申请的,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按房屋所在小区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缴纳房租。经年 审不再符合公租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从核实的次月 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第三十一条 县房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 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 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 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 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
10、, 经县房产中心同意,可以缓缴租金,缓交期限不得超过6个 月。无特殊困难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县房产中心可 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公租房保障对象责任,并 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 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应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 房的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 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让、转租、闲置、交换或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及用于违法活动,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 屋结构及原有使用功能。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健康状况等原
11、因需要调换公共 租赁住房的,书面报县房产中心,经审核符合换房条件的, 承租家庭可以申请换房或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 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 等费用。第七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 为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L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 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2 .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3 .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 的;5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
12、且经催告后仍不缴 纳的;6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7 .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屡次劝 阻后仍拒不改正的。8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保障对象以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 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当退回自行为发生 之日起领取的补贴资金。第三十六条对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 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违规 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5年内不得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 用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
13、动及其他按照租 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腾退而不退出的,由住建 局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 迁。第三十七条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 使用、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存在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委托代理转租的,由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县住建局应积极创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 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 设,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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