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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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的开 展,促进学院开办多种具有职业特色的培训工程,特制定本 管理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各培训单位(分院、系部、职能部 门、校区),自主举办或对外联合开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和社 会培训工程。培训工程分为: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 训、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社会培训两大类。第二条 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按照国家政策 法规及国家教育、人社、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 精神,结合学院的改革开展和创立示范性高职院校自身开展 的需要出发,开展各类具有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和社会培训, 并规范申报、收费、缴费等各项工作。第三条培
2、训工作的开展是学院办学多元化的重要内 容之一,是学院自身开展的需要,是创办示范性高职院校的 需要。学院鼓励开办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具有各培训单位 特色的培训工程,鼓励开展高层次、高效益且具有前瞻性的 合作培训工程。第四条 培训单位应重视各类培训工作,严格遵守本管 理方法并加强对合作培训机构的培训全过程监督与检查。第二章培训工程的管理第五条培训部是负责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统筹、协调、 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层面培训工程 进行直接管理,对其它培训工程进行审核、监督。第六条 各培训单位应配备培训管理人员(可由教学秘 书兼任)。独立培训工程由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 织招生宣传、报名
3、及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培训资料报 培训部备案。合作培训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培训单位负责全 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各类培训工程的收费和财务 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和学院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的校外培训机构,经 批准可以与院内相关合作各单位在校内外开展培训。其他培 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或各分院、系、校区名义在校内 外设置培训工程。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学院师资、 设施设备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第九条合作培训协议签订前,培训单位须对合作方进 行资格审查,合作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培训许可证;2 .具备较好履约能力。3 .培训信誉良好;以上四个
4、条件为刚性必要条件,不得变通执行,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一律不予受理。第十条 培训合作协议由学院或学院授权部门签署。协 议中要明确规定,由培训单位自行组织招生,制定培训计划、 确保培训质量。师资配备须经培训部审核,并将相关协议、 招生情况、课程安排、师资等文件资料交培训部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合作培训协议签订时限一般以该工程培训 周期为准,协议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二条培训协议履行中需要变更或中止时,培训单 位应及时提出中止或变更申请,经培训部审核后,提交签约 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再签订书面协 议。培训单位不得擅自修改、随意口头变更或中止合同。第十三条 培训协议产生的
5、争议,培训单位应本着友好 态度与合作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的, 应及时报培训部。第十四条 合作培训工程的招生宣传工作要统一以培 训单位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的 职责和权利,不得以合作单位的名义发布招生宣传简章和广 告。第十五条培训单位要对招生宣传简章和广告的真实 性负责,在发布招生宣传简章和从事招生宣传时,必须明确 培训办班的名称、收费标准、工程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方 式、结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招生广告内容必须清楚、准 确,符合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 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符合实际的许诺。第十六条培训单位作为主要责任人要主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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