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草拟稿)》听证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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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实施细那么(草拟稿 听证报告为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加大全流域依 法、科学、系统治理力度,玉溪市人民政府将云南省星云湖保 护条例实施细那么列入202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玉溪市抚 仙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起草工作。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2021 年6月18日,市抚仙湖管理局组织召开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 例实施细那么(草拟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一、听证的事由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实施细那么 (草拟稿(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的意见,切实做 好实施细那么起草工作,使其更具科学性、可行
2、性,玉溪市抚 仙湖管理局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依法组织听证。二、听证会准备情况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发布第1号公告2021年5月14日,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云南 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实施细那么(草拟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听证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名 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加一个定义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六)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 十三条,在进一步广泛听取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后 理顺部门职责,以及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具体措 施,使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具体化,便于在执行 中好操作,防止“推诿扯皮”
3、的现象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七)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保 护,建议增加保护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内容,适当减少行政许可的 条文的建议,因实施细那么体例限制且相关具体措施可通过制 定具体实施方法加以规定,实施细那么除对条例所规定的 取水许可、捕捞许可、入湖许可问题予以明确外并未增加其他行 政许可的规定,决定对该建议不予采纳。(八)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保 护第十七条,建议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修改为“防治农业农村 面源污染”的建议,因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防治农业面源污 染进行规定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表述更科学、合理,决定不予 采纳。对增加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等技术中增列
4、生物农药、可降解 地膜技术,以及将“有机肥替代化肥”修改为“有机肥替代局部化 肥”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对增加洗洁剂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 建议,决定不予采纳。(九)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保 护第十八条,建议修改“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划 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的内容以便和条例规定保持一致的 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十)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保 护第二十条“予以删除或修改,的建议,由于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施、节水 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对星云湖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污染源
5、防控有重要作用,决定 不予采纳。(十一)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 保护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 施,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广. 污水管网建设,完善污水设施管理和监控机制叫修改为“管网 建设,完善污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十二)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 保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缴纳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合法性进一步进行论证的建议,决定予以 采纳;对在缴纳渔业资
6、源增殖保护费时要区分不同年龄段建议, 因区分不同年龄段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于法无据,决定不予 采纳;要求进一步明确所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途的建 议,因渔业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渔业增殖保护费 的用途进行规定,无需在实施细那么(草拟稿中重复规定, 决定不予采纳。(十三)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四章的名称为“科学利用 对应条例第四章的名称那么是“合理利用”,二者表述不一致, 应进一步斟酌修改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十四)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三十 一条,“企业参与”修改为“社会参与”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对 删除该条对市政府的职责要求并对相关产业是否需要进行市场 化运作予以斟
7、酌的建议,因市政府负有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和 管理的职责,且条件成熟时将生态渔业等有限的自然资源由市场 特许经营,既是规范、盘活地方经济,也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湖 泊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决定不予采纳。(十五)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三十 二条,增加“鼓励种植以蚕豆、羊肚菌为重点的生态经济作物” 或“推广低污染、无污染经济作物品种”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删除市政府职责”的建议,因市政府负有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 和管理的职责,决定不予采纳。(十六)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三十四条 “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建议对“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要予以明确,因
8、法定责任主体较多, 条文不宜明确罗列,决定不予采纳。(十七)对实施细那么(草拟稿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三十 六条,“细化取水收费范围,明确农业灌溉取水不应收费”的建议, 决定予以采纳所收取的水资源费的具体用途予以明确”的建 议,因水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实施细那么(草拟稿中重复进行规定,决定不予采纳;“将该 条调整至第三章内”的建议,因该条是针对条例第三十一条 的细化,不宜调整至第三章,决定不予采纳。(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按照程序要求,2021年6月10日前确定了听证参加人员, 并将实施细那么(草拟稿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 达听证代表。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严格按照第1号
9、公告产生,共邀请听 证代表18名,其中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名,专业技术 人员5名,村民代表5名;听证发言人除市抚仙湖管理局业务科 室的工作人员,还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 江川区人民政府各1名同志担任;听证监察员邀请市纪委市监委 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市司法局各1名同志担任;听证记 录人员除市抚仙湖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还邀请玉溪师院1 名同志担任。(三)发布第2号公告2021年6月4日,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抚仙湖发布 微信公众号发布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实施细那么(草拟稿) 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 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
10、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会议材料起草、发放、会场布置 等会议筹备工作。三、听证会举行情况(-)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于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9:00在瑞航酒 店(红塔区山水路6号)中会议室举行。(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1 .听证主持人马虎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2 .决策发言人卢八林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余坤 玉溪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小明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杨岗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星云湖管理处副处长李攀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江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忠海,因事委托张小明参会。3 听证监察人马青玉溪市纪委市监委驻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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