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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酉樗案伟il罪幽!I事峨转摘要:醉驾入刑十年来,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醉驾行为大量定罪的原因之一是刑 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 处理、可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处理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政策社 会化理论强调对犯罪的防控,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 后果会对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宽,可以出罪,因 而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实体法路径。关键词:醉驾;
2、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化一、问题的引入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 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由此,醉驾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十年后,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名。2020年6月2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共起诉322041人,占全部起诉人数的17.7%。出现大量醉驾
3、犯罪案件和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密切相关。不同 于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刑法中醉驾犯罪没有要求“情节恶劣”等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使得醉驾案件的入 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很多地方几乎 成为常态。醉驾案件的大量定罪可能会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犯罪附随效果,如公职的剥夺、个人名誉的减损、 社会福利的降低等。对此,在202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 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应对危险驾 驶罪进行修改,如加入情
4、节要件。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对醉驾犯罪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处理、可 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在醉驾案件能否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上,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初,公安部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均认为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立案、一律批捕、一律起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根据刑法第十 三条“但书”的规定,醉驾案件尚存出罪空间。随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 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条中规定,只要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
5、车,应定危险驾驶罪。该意见表明 了国家严厉查处、惩治醉驾犯罪的态度,但是对于能否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对醉驾犯罪进行出罪的问题并 没有明确回答。对醉驾犯罪可依据“但书”出罪的明文规定开始于2017年5月1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开始试行。指导意见(二)规定,在处理醉驾案件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2021年6月16日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 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删除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 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
6、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 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有观点认为,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 导致司法机关丧失了依据指导意见(二)对醉驾案件进行出罪的司法解释基础,能否对醉驾案件出罪再次成为争议 问题。除了司法机关,在处理醉驾犯罪的刑事政策选择上,刑法学界同样存在不同观点。卢建平教授、刘宪权教授、黄 京平教授等学者均支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戴玉忠教授、黎宏教授、曲新久教授等人明 确表示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即构成犯罪,不存在出罪空间。刑罚是刑事政策的手段之一,对醉驾犯罪是否适用刑
7、罚规 制离不开刑事政策的理论支撑。对醉驾案件是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出罪的问题,可运用刑事政策学知识进行研究。二、醉驾出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 安定,犯罪结构产生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数据显示,2020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含 三年)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达到了 77.4%。大量轻罪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须从严追诉, 轻罪则依法宽缓。张军的发言可以说是重申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2010年2月8 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8、简称宽严相济意见)中, 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将宽严相济贯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宽严相济意见 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根据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驾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一般认为,轻微犯罪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可见醉驾案件是典型的轻微犯罪。对于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守“宽”的原则。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的醉驾行为可分为三种:一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醉驾行为;二为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 从宽处罚情节的醉驾行为;三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9、、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醉驾行为。如果醉驾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王志祥教授同样认为,从犯罪危害程度和刑罚严厉程度考虑,醉驾类危险 驾驶罪属于微罪范畴。对此类微罪进行大规模的入罪化治理显然缺乏必要性,因而有必要建立醉驾犯罪出罪路径。有醉驾案件一律入刑的支持者认为,对于醉酒行为和酒驾行为的不同处理已经是考量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结 果。对醉驾案件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和公共安全法益的保护,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反对意 见。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后行为和醉驾行为的处罚分别做出了规定,但是对 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缺位
10、,导致对醉驾行为人存在“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处罚”的尴尬局面。2011年4月22日,修正 后的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只对酒驾行为规定了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对醉驾行为删除了原来的“处以15日 以下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增加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立法机关实际上对醉驾行为实行了一元 制裁体系,导致醉驾行为不存在通过行政处罚从宽处理的空间,这不利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相衔接。其次,酒驾和醉 驾的区分依据为酒精浓度,但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因而现阶段酒驾和醉驾的区分方式是否合理也存在疑问。最 后,对醉驾案件进行出罪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违背保护公共安全法益的要求。醉驾案件
11、的出罪是在罪刑法定原 则指导下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的出罪,目的是实现对公共安全法益的更好保护。如上所述,对醉酒行为和酒驾行为的不同处理本身存在漏洞,并不能发挥宽严相济的效果。因而,为了贯彻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构建完善的醉驾案件出罪路径。构建醉驾案件出罪路径需要在道路交通法中恢复对醉驾行为的 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不能给予刑罚处罚的醉驾案件,可以 借用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中关于酒驾案件行政处罚的规定,通过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处理。三、醉驾出罪与刑事政策社会化对醉驾案件进行出罪同样符合刑事政策社会化的要求。犯罪现象的存在有其自身原因,从因果
12、关系角度而言,只 要社会中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还存在或者不可消灭,社会上存在犯罪将是无法避免的事情。在此基础上,刑事政策社会 化理论不强调对犯罪的“零容忍”,认为犯罪不可能被消灭,公民只能和犯罪共存。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 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不可能通过刑罚手段根除,仅能把犯罪控制到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刑事政策目的社会化是刑事政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谷实教授指出,刑事法和刑事政策虽然都是为了防止 犯罪,但是说到底均是服务于维持、发展社会管理秋序这一共同目的。在此基础上,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注重帮助罪犯 再社会化,因而十分关注犯罪标签对犯罪人社会生活的长远影响。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13、,定罪后会对被告人产生政 纪处分、剥夺考试权等不利影响,影响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被告人承受的沉重犯罪附随 后果和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如上所述,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会对轻 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将醉驾犯罪控制在一个 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认为,控制醉驾犯罪要求刑事政策手段社会化,即从单一的国家刑罚制裁转为多元的犯罪应 对措施体系。刑罚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醉驾犯罪等轻微犯罪的治理关
14、键应落在社会治理上。治 理醉驾犯罪要注重防微杜渐和公众参与。在犯罪前应积极宣传醉驾犯罪的社会危害,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 成“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风气。此外,应区分对待醉驾行为。对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 件的醉驾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对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 责任;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以适用不起诉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可以根据“但书”进行出 罪。对醉驾行为出罪不代表无所作为,即使不追究醉驾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交管部门、专门社会组织等主体 采取劝诫、强令社区服务等措施,对
15、醉驾行为人进行处罚、教育。综上所述,刑罚不是惩罚的唯一内涵,惩罚也不是唯一的应对犯罪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要求,而刑事政策社会化是社会管理秩序转变的刑事政策要求。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的要求,在醉驾 行为发生前,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应做好宣传教育,培养公民遵法守法的观念。在醉驾行为发生后,也不应对醉驾行 为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该建立、完善醉驾案件出罪途径,并在出罪后通过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手段,预防醉驾行 为的再次彝生。四、结语醉驾案件能否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是司法机关和学者面临的难题。虽然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中删除了对醉驾行为不予定罪处周和
16、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醉驾案件 出罪持否定态度。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目的是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可见,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解决的是量刑问题,而非定罪问题,适用量刑指 导意见(试行)的前提是危险驾驶罪定罪。因此,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删除醉驾出罪的条款只是回归了意见 出台的本质目的,并不能作为反对醉驾出罪可能性的根据。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对醉驾案件的正确处理需要考量刑事政策因 素。如上所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事政策目的社会化,醉驾案
17、件应当从宽,可以出罪。解决醉驾案件 一律定罪带来的问题,实现醉驾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的实体法路径。首先,司法人员应积 极运用“但书”的规定,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实际损害是否造成、是否存在认罪认罚等情况后,再对醉驾案件 做出处理。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其次,司法机关办理醉驾 犯罪时应对“道路”“醉酒”和“机动车”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严格解释。最后,应在刑法中明确“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的情节要件。虽然除了修改刑法外,也可以运用“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进行出罪,但是考虑到地方司法人员能力的 不均衡,在刑法中对醉驾定罪明确要求情节要件仍十分必要,从而统一司法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参考文献:1丛日禹.醉酒驾驶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184-187.2王志祥,融昊.对醉驾行为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20 (20).3陈伟,李晓梅.理性看待醉驾的出罪与免刑N.检察日报,2018-06-27 (3).4胡月军,王义飞.变动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的现舷开评大谷实教授的刑事政策学J.人民检察,2011(19).5李正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根据思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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