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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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使用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除外:(一)第一阶次
2、,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一)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
3、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撤消 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 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 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2.化妆品注册备
4、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 条关联法条2)第八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 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0.3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 1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货值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 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
5、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 后果;(三)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四)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7. 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三)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两项以上;(四)符
6、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七条关 联法条1)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 条关联法条2)第九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以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 倍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三)未依照本规定建立并执
7、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 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二)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两项以上;(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 的1.3倍以上到L 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七条关 联法条1)4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
8、本基准第一 条关联法条2)第十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6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经 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经营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二)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
9、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600元以 上1400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 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
10、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 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 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
11、行政处分,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12、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 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 不良反响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响调查 不予配合。第十二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
13、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 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 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
14、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3. 6万元 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一条关 联法条)第十三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
15、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 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
16、处1.6万元 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一条关 联法条)第十四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化妆品注册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12万元
17、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 之一;(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8万元以 上12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 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 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 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 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18、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符
19、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25. 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 之一;(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19.5倍 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四条关 联法条)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
20、款“处 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 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3倍以上3. 6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 之一
21、;(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3. 6倍以 上4.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四条关 联法条)第十七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元以下罚款。但伪造、 (一)第一阶次, (二)第二阶次, (三)第三阶次,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5000元以上5万 变造化妆品许可证件的除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
22、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处3. 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上6. 5万元以下罚 款:(一)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关联法条5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化妆品许可证 件,10年内不予
23、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 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 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 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 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6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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