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印章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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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印章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XX市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 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平安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 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 发1999) 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 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医院公章、医疗证明章、财务印 鉴章、医保专用章、经院部批准的部门或科室印章的管理。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保专用章、 体检专用章、病情证明章、出生医学证明章、财务专用章、 收费专用章、个人名章和医务科印章。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医院 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财务专用章、医
2、保专用章、体 检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章和医务科、公卫科印章由相应部 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分别 由财务科负责管理,交财务人员本人工作使用。第二章印章的刊刻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医院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的规格 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 新设印章,必须经科室或部门书面申请,申请 应载明新设印章的依据、刻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印章的使 用管理、印章规格样式(有明确规定的应附规定的具体文件) 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由医院办公室负责刻 制。第七条 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院长审核签名,报医院 办公室刻制。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 应将原印章交回医院办
3、公室,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印章遗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刻制 公用印章。第三章印章的保管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种专用章、部门章须在医院办公 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预留印模,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的专用章、部门章由有关部门指定 专人保管,领用交接时应填注保管人姓名。部门或科室建立 印章交接登记簿,更换印章管理人时交接登记,并在医院办 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印章管理的责任部 门见附件一)。第十二条 医院公章由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医院 办公室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
4、保管。第十四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平安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 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 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丧失或被盗用。第十五条当印章保管人员人事变动或经批准同意辞 职、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如因公 或因私外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将印章交指定人员代 管,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第十六条用印审批:(一)医院公章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见附件二),经有 权限的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于医院各级 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 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中注明审批人。1 .职
5、工事项(1)个人事项:证明职工身份、户口、工资收入、住 房公积金、婚姻、生育状况、发表学术论文等,经主管职能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用印。(2)职务性事项:办理及变更执业证照、人事劳资关 系变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相关考试、保险转接手续、派出 进修学习等,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 批后办理用印。2 .往来事项(1)异地就医人员医疗机构定点,在填写完整医院基 本情况及医保,可直接办理。(2)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方可用印。(3)报送材料: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的一般事务性材 料,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用印。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的综 合性或事关全面工作的材料或向上级政府报送的材料,必须 经院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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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印章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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