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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 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
2、对象为普通高 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 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行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 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奖 学金的评选。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
3、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 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依据当年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 行,通常为: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为每 人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200元。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 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参评年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2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二)
4、相应条件.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 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XX学院优秀学生甲等或等同于甲等 的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 出,被评为学生典型。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 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排名20% (含)以前; 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2 .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勤奋,综合表现优良,被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 资助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财政 厅、
5、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提出名 额分配意见,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学 院。各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第九条申报与评审(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 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班级推荐。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学 生干部、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 学生数的10%)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道 德品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 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三)学院评审。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 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学
6、生)组成的学 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 格审查和评选,拟定获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学生填 写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 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 工作处。(四)部门复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及材 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审批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获国家奖 助学金人员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0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 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湖
7、北省教育厅。第四章奖助学金的发放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 实行专项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下达我校的名额和预算资 金,学校财务处按湖北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将国家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获奖助学生本人 银行卡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或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二)学习态度不认真,不能正常完成当学年学业;(三)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五)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 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对在评审过程中收到 的投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回复,并定期组织审计、财务、 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按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或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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