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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义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 X市 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 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义X省X X县,初中文化,原义X市X X厂工人,住义X 市XX街义楼X号,因本案于2 0 2 3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辩护人叶义X,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义成,男,生于1984年7月1 2日,汉族,出生地XX市 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 市XX街XX厂宿舍楼义栋X号,因本案于2 023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 2 口被捕,
2、现羁押于X X市看守所。辩护人王X X,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义X市X X区人民法院审理X X市X 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却罪,原 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 X法刑初字第8 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义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X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X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23年5月间,得知
3、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 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 023年6月1 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义义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 X家, 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 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义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义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 0 23年7月22日
4、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所有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 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钞票人民币1 0 0 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 裤上的精斑检查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义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 被告人鲁X成犯
5、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 0 23;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义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义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 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
6、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XX审判员 许XX审判员 张XX2 023年9月1 2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XXXX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 0 23 X民初字第2 5号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义栋义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8 5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X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
7、、王XX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义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 0 2 3年5月,原告孙义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义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 告孙X林找了工作。平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所有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 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 关系一直很好。2023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 X林在2
8、023年3月,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 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规定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 情况下,于2 0 2 3年1 1月2日向义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拟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所有交给原告孙义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 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义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义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
9、告孙X杰也不再给被告孙义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义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被告孙义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规定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 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 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 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 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
10、矛盾,被告孙X林于2 0 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 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义林的错误。原告孙义杰住 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用搬走原告电视机 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义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 孙义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第二十
11、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义林解除养父子关系;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 0 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义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 0 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承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 XX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XX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朱XX人民陪审员2023年1 2月(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书记员XXX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 9 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
12、号楼X单元X号。本人1 98 0年9月考入X X大学中文系学习,19 8 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 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专家,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XX20 2 37年1 2月2 0日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专家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XX栋XX单 兀X X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
13、楼XX栋XX单 元XX号。2023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号。2023年下半年至今在XX市XX模具厂工作。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 023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 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2 3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义义后,赵 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
14、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本来,赵某到XX市义义模具厂工 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X X省XX县XX镇X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 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 0 23年初, 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 “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 0 23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 三规定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
15、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XX 市,并在XX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本地人都知道赵2 023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规定 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 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 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 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 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I .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X份。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义份。3 .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X份。此致敬礼XX省XX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X份;证据材料X份。自诉人:张红2 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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