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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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濠江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细那么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为加强濠江 区文物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濠江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应按照不 可移动文物级别,相应开展、完善四有工作:(一)文物保护单位:1 .划定保护范围平面图;.作出文物保护标志;2 .建立记录档案;3 .明确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保护 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日常工作对接人员。(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 物:1 .作出
2、文物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2 .明确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保护 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日常工作对接人员。第四条 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一)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管理使用期间,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保 养、维护,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二)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那么,保持文 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三)不得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确需修缮的,应当 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方案 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3、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 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 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 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五)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 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 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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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濠江区 不可 移动 文物保护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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