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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 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 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 组成部分,学院各级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 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 育部、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三条学院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动员全 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院卫生工作
2、。第二章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第四条学院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师生健康状况;对 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对学生进行健康 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 卫生条件;监督学院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监 督学生宿舍的卫生状况;对学院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影响学院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等。第三章公共卫生工作的职责划分第五条院长为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学院、 二级学院、班级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明确职责,落实责 任。各院(系、部、处等)、班级设立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 各学生宿舍设立卫生督查员。第六
3、条爱卫会作为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的载体,制订有关 学院卫生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学生的预防俣健,负责协 调完成学生体检及学生体质监测任务;贯彻国家及学院传染 病管理规定,做好学院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开展健康促 进、健康干预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各种常见病、多发 病的诊治工作;督查校园卫生状况;组织开展校园内爱国卫 生运动;定期组织力量灭鼠、灭嶂螂、灭蚊蝇等病媒生物, 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做好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努力做好高校的无偿献血工作和急救知 识培训。第七条爱卫会办公室是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卫生工作规 划、卫生管理
4、规章制度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学院卫生 工作的各项任务;检查各有关部门卫生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考核餐饮中心有关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第八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改善学院公共区域卫生条件, 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校舍的基本建设与维护;按照有关规 定在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为学生设置 厕所和洗手设施,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加强校园环境、教室卫生清扫和管理,加强学生宿舍和宿舍 区的卫生管理,确保学生生活场所的清洁和通风。建立并落 实教室、宿舍、公共部位卫生清扫制度和检查制度。第九条后勤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中 华
5、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要 求,加强食堂和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和生活饮用水 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对食品卫生要做到每天有检 查、每日有记录,以保障饮食卫生安全,严防食源性疾患和 肠道传染病发生。第十条学生处负责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和行为卫生的安 全教育,督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确保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并把 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时数和教 学效果。第十二条公共教学部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提出 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的计划;体育课进行的运 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 康状况,防止发生意
6、外伤害事故;认真组织早操和课外活动, 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做好学生体质测定工作。第十三条宣传部要定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在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期间把握舆论导向和对外宣传。第十四条安保处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做好安全 保卫工作。第十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并负 责有关信息的报告和对外发布。第十六条学院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卫生管理的 有关规定,加强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卫生管理;各二级学 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 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日常卫生管理、 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第四章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爱卫
7、会是学院卫生管理主管组织,全面负责学 院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机 构对学院实施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院内有关 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学院卫生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受省、市、区卫 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院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 法.第十九条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行政 机构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由爱卫会根据传染病发病 的季节特点,对学院各部门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监 督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外,由后勤服务中心在开学 前、学期中、期末考试前、大型活动前,对食品卫生、饮食 服务中
8、心自查情况和记录情况进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 查、监督和考核。后勤服务中心作为学院食品安全的直接责 任单位必须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 和食品卫生情况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 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抽查。第二十二条爱卫会负责对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 政楼等公共场所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由爱卫会办公室 组织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抽查。第五章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学院加强对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在预算中 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体检经费、 卫生费使用;有关医疗卫生基本建设纳入学院基建总体规划。
9、第二十四条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卫生技术人员 的业务进修培训纳入学院工作计划。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在学院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 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损害 的,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七章学院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 督发2005) 431号)要求,对学院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行政 责任追究:(一)学院法人是院长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
10、究学院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 .未建立学院食品卫生院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 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2 .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院未建立准入制度或 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 .未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 实的;.学院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4 .学院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 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5 .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 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6 .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 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7 .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
11、措施、 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8 .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 场的。(三)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院行政责任的, 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院主要领导(学院法人代表)、 学院主管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和后勤的院领导)、主要管理 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 .发生一般学院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 9人的, 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2 .发生一般学院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 0人及以 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 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院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 情况书面报告学院主管领导,而学院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 由学院主管领导承担责任。3 .发生较大学院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和学院主管领导的责任。4 .发生重大学院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 主要管理责任人、学院主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的责任。(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 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具体实施办法见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细则 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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