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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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 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城市公共供水法律规范,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 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加压或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 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 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 统等相关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
2、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 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的建设和运行 监督管理。(七)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 生规范,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二)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未经卫生部门或者依法设 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向用户供水的;(三)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
3、准的;(四)没有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 消毒的;(五)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消毒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 和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六)其他违反二次供水卫生安全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不得在水费之外代收其他费用。擅 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二次供水的卫 生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的
4、卫生监督管理。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城以上(含县城) 二次供水价格及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县 城以下二次供水的价格监督管理。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全区城市二次 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市供水调 度及城市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 运行。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水量要求 超过城市供水水压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 水泵房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独立设置。配套建设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二次
5、供水设施的单位 应当向当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连接。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 关技术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 卫生规范、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应当满足当地城市自来水 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入施工图设计前,设计方案应当由 建设单位报经当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施 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工程 施工前应当将审查批准
6、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城市自来 水供水企业存档。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 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书面同意后方可 组织施工。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全区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二次供水 技术规程建立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 名录库每年公布一次。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建议优先采用名录 推荐的技术、设备、产品。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用水需求必须配套建设二次 供水设施建设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 建设单位承担。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7、,应当执行设计、 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自治区的规定组织验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派员参加 验收。同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还应当参与隐蔽工程的中 间节点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用,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不得供水。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 者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 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 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为保障城市二次供水的安全与稳定,建设单 位可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当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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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市 二次 供水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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