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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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根据XX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 管理。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 忠后,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应当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使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二)严重警告
2、;(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有效证据。如:人证、物证、笔录、(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团费、班费、协会会费据为己有者;(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 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六)侮辱、诽谤,诬告他人者;(七)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八)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电报等,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者;(九)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 者,视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
3、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第五节对组织和参加非法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六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 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 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 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节对其它违反
4、学校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 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应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 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 门。第三十二条对学生处分的权限:(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 处备案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并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核,报 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学
5、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 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 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 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和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或 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 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 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
6、后事宜,按学 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学生违纪拟处理意 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日 内向其所在系或学生处提出陈述、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 辩的,视为无异议。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 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可 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 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记录在案,并 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校内公告30日
7、视同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各系统一编号,学生本人,学生 所在系及学生处各留存一份。第四十条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 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 料不得撤出。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 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各系和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 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
8、定并告知申诉人。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视听资料及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第六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 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第七条根据认错态度、改错表现从轻或从重处理:(一)主动承任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从轻处
9、理;(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从轻处理;(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从轻处理;(四)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五)对检举人、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六)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捏造事实的,从重处理;(七)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八)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从重处理;(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 算起,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 至毕业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 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察看 期又
10、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 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 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停止国家助学贷款,影响报考专升本资格;(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 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给予学习证明。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一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十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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