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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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 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 持,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 业的企业。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 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 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第二章申报第四条 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 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 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开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注册登
2、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 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附表2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年度)申报企业名称(盖章):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E-mail联系人 姓名 手机资产总额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年销售额 (万元)年产值 (万元)年利润 (万元)主要产品产 量(吨)税收(万元)年产销率资产负债 率是否录入质 量安全追溯 平台基地规模 (亩)或渔业 捕捞(对、吨 位)其 中市内联系农 户数 (户)其中市内10 备注:相关数据以申报年度为准。不
3、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可忽略不填。出口产品 名称年出口额 (万美元)主营产品 名称注册商标 名称基地或产品 何时取得何 种认证近2年获得何 种荣誉称号 或表彰行业主管部 门初审意见(盖章)年 月 日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审核 意见(盖章)年 月 日11 附件2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 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 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 社
4、)、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第三条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 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那么。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和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 与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级 示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第二章申报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 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原那么上应是县 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12 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 必要的设施设备。2 .入
5、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 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社5个以上; 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合 作社成员数6名以上;带动假设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 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联合社除外)。(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3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 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4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 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 楚。(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5 .年经营服务
6、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 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 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考虑到各地经济开展不平衡,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的评比条件适当 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80%o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 虑地区、行业平衡。(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6 .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7 .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13 销售(提供)率到达60%以上。8 .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 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 之一,并在有效期内。9 .一般应拥有注册商
7、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 有效期内。(五)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10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 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1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 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六)具备以下条件者给予优先:1 .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 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 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 .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 上,并在有效期内。3 .农产品标准化
8、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4,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 的农民合作社。5 .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 建设的农民合作社。14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 以下条件:1 .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 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档案、台账齐全。2 .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 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到达60%以上。3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 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
9、4 .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 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5 ,与当地特色产业开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 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第七条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市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 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1项材料。6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县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农民合作社文件;7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8 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
10、名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15 1 农民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 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2 ,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 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9 .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 件;.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 备案。第八条申报程序:L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 作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 根据通知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2.县
11、(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各农民合作 经济组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方法择优推荐,将审 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 农村局。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如实申 报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监测意见, 将市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 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 稿)。16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 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核查。对 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 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
12、并向 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公 布。市级示范组织每年认定一次。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 保劣汰。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农民合作经 济组织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 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 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示 范组织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按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 见和相关材料,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组织标准对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进行
13、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 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组 织,继续保存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 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其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不17 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到达市级示范组织监 测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保存申请,经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开展能力的, 可保存市级示范组织称号1年。第十四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 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
14、事故或 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 大问题、财政补助工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温 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2年内不得复 报。第十五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组织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 展工程向市级示范组织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 相应的提升提质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政策。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示范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方法(试行)(温委农 (2018) 51号)同
15、时废止。18 19 需到达800万元以上。2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 需到达800万元以上。3 .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 到达800万以上。4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 到达1200万元以上。5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6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到达 1. 6亿元以上。7 .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到达4000万以上, 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到达60%o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16、三)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 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 主营产品产销率到达90%以上。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 单。(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 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 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附表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年)申报口监测组织名称(盖章)组织类型(请打勾,下同):口农民专业合作社口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组织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手机登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
17、码成员数(个)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出资成员数量单个成员最大出资比例主要生产经营和服务内容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 (亩)/养殖量(头、只等)联结基地面积(亩)/ 养殖量(头、只等)统一销售(提供)成员产 品(服务)比例(%)农产品标准化 生产绩效评级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是否录入质量安全追 溯平台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口绿色食品口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名称获得何种奖励、称号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 元)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 (万元)上年盈余(万元)盈余返还总额(万元)其他说明事项组织简介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请另附页)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填写要点说明:(-)本组织的总体情况,包括:成
18、立和开展过程;成员人数和地 区分布;开展绩效和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情况等。(二)本组织的运行情况,包括:主要生产经营工程和服务内容, 生产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上年度和本年6月末的财务收支状况、20 合作经济组织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县(市、区)评价推荐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公章)年 月 日市级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年 月 日备 注21附件3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家庭农场 的健康快速开展,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 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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