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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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在线诉悄事人海 崛障论一、问题的提出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规则),规范了线上诉讼 活动,开启了法律层面线下诉讼与线上诉讼共存的新纪元。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于基本法律范畴内承认线上诉讼活动的效力,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线上 诉讼作为基本诉讼模式的地位。1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 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上,我国三家互联网法院作为线上诉讼的先行者,前期试点的线上诉讼在提升审判质 效,优化审判资源供给等方面有着可圈可点的表现
2、。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该院挂牌成立一年后,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研究院作为第三方评估平台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披露该院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率高达95.2%,案件审理周期40天,案件庭审平均时长37分钟。与此同时,该院一审服判息诉率和裁判自动履行 率高至98%,审判质效评测指数在全市居于首位。2陆茜坤: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交出闪亮成绩单,载人 民法院报2019年9月4日,第4版。诉讼效率提高的同时,在线诉讼的定分止争也切实降低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 本。报告显示,实现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有超25%的立案申请于非正常工作时间段提交,平均 每人每案节省开支约8
3、00元,节省路途时间16小时。3赵加琪: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评 估报告)互联网法院贡献审判智慧,载北京青年报2019年9月10日,第A7版。以各互联网法院领衔的在线诉 讼在引领新时代司法改革,提升诉讼质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如今响应强烈的在线诉讼肇始于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得益于智慧法院规划的深入推进,在线诉讼活 动正常运行的背后是拥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 略纲要,“智慧法院”赫然在列。技术运算、技术传输以及信息通讯等技术代表着追求高效的功利主义,这与追求效率 的司法实用主义相契合
4、,使得信息技术内嵌于司法活动成为可能且合情合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二贝卡利亚曾用“法官 懒懒散散,犯人凄苦不堪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来表达 及时审判的可贵。毋庸置疑的是在线诉讼完美契合司法实用主义,较于线下诉讼拥有各方面的快捷能力,对解决“提升审 判质效”的效率问题立竿见影。十多年前就有德国学者预言在线诉讼,其将以极其不平衡的程度波及诉讼程序,包括诉讼 形式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方式。5德Peter Gilles: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及其合法化与“E民事诉讼法”之特殊规 则,张陈果译,载张卫平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
5、版,第308页。作为即将被 确立为基本诉讼模式的在线诉讼一定是未来创新诉讼程序,优化诉讼方式的不二法门,然现代司法不能迫于“案多人少” 的现实掣肘或致力于高结案率而单方面追求断案效率。换言之,在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与司法资源严重供给 不足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不能固步自封,停止对未来在线诉讼新方式的探索,更不能止步在线诉讼价值合理性的考究, 忽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虽然在线规则统筹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更适宜信息技术的应用。这是由民事诉讼的机理 所决定的,民事诉讼活动更加注重对话与沟通,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协同性、交互性更强。相形之 下,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
6、明犯罪真相,惩治犯罪;行政诉讼多为查明公权力机关与私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形 成诉讼后的庭审交互性不强。参见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2016第6期,第88-89 页。本文拟以民事在线诉讼作为研究的范围,更具有实践意义。此外,民事在线诉讼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是由在线 诉讼的不同功能所决定的。内部性在线诉讼多指法院系统内部,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无纸化办公,即材料传递、审限预 警等案件管理工作,有学者称其为“内部电子法院”(Internale-Curia);而外部性在线诉讼以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为主体, 涉及二者之间诉讼文书流转、电子证据上传、在线庭审召开、电子送达等系列诉讼程序
7、性工作,即为“外部电子法院”(External e-Curia) 7See Francesco Contini& Giovan Francesco Lanzara, The Circulation of Agency in E-Justice, Springer, 2014, p.226-229.因而,本文所谈及的民事在线诉讼仅指法律服务意义上的外部性在线诉讼,涉及司法行政 意义上的内部性在线诉讼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总而言之,内嵌于技术的民事在线诉讼在试点实践中为解决司法资源供 给不足的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民事诉讼作为制度化的交涉过程,其中包括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纵向交涉,也包括诉 讼参与人之
8、间的横向交涉8参见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诉讼参与人于新型的民事在线诉讼中的诉权保障被摆在突出位置。目前学界及实务界针对民事在线诉讼制度构建及未来 趋势展开了比较充分的讨论,9参见胡昌明:“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载法 律适用2021第5期;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载法商研究2021第4期;肖建国、丁金 钮: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 15期;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高翔:民事电子诉
9、讼 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存在忽视可能并对其关注较少。为此, 民事在线诉讼现阶段研究应关注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然囿于篇幅所限,又因当事人是诉讼参与人的核心组成,故 本文的重点将关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研究。二、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面临的权利保障困境权利的解释有两种路径,一是来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解释,即注重权利的哲学释义;二是由 古罗马开创的“形而下”解释,即注重权利的法律释义。10参见何宏峰:何谓政治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 第253页。一般而言,“形而上”的哲学释义常为本质,外化为制度的“形而下”的法律解释常为内容。然
10、内容与本质常常 混淆,在信息化时代尤甚如此,往往注重遵循“形而下”处于表象的具体规定,却逾越、突破“形而上”的法律精神与价值。 毫无疑问,民事在线诉讼在效率层面超越了传统的线下诉讼模式,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掣肘局面,然技术参与诉讼 的民事在线诉讼应得到人权视角的充分审视与论证后才能承认程序意义上的合法与正当,从而弘扬法律的价值,同时提 高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度,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此,民事在线诉讼不容忽视当事人目前所存在可能的权利保障困境。(一)在线庭审冲击传统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传统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主要是通过以下提到的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等诉讼法基本原 则体现的。诉讼
11、法基本原则是对诉讼活动合法性的证成,对当事人合理诉求的支持,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的支撑。直接言词原则是超越法系、诉讼法的黄金原则,约束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保障当事人的获得公正审判权。 1877年,德意志帝国仅建立6年,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便率先将直接言词原则作出了规定,并将其确定为诉讼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都遵循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细分为直 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有法律特殊规定的,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以书面审
12、查方式采信证 据,直接原则因可保证法官直接观察当事人的态度表情或者证据物体的实际情形,利于其查明事实真相。言词原则,即 原则上诉讼程序均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多体现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11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5版), 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66-67页。直接言词原则最大可能降低了审判者对证人及当事人陈述全方位“察颜观色”的阻 碍,并减少了信息在传播途径中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保障审判者接收到的案件信息是最可能真实的。然而,在线诉讼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尤其是在线庭审的亲历性不强。手机等技术载体在为 在线庭审提供快捷媒介的同时,也在法官与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树立
13、起了一道不可“察言观色”的交互障碍。 精神学与语言学学界有无数的研究证明佐证视频沟通方式具有天然不可逾越的弊端:即时性反应受到干扰;目光交流受 阻;眼神长时间的集中会导致注意力的涣散等等12参见周翠:德国在线庭审的现状与前景,载人民司法2021 年第25期,第19页。在线庭审在实务界的欢迎程度同样不高。132020年12月进行的一项由全德663名法官参与的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半数受访者认为仅不到20%的案件适合视频庭审,97%的受访者不同意未来将视频庭审规定为民 事诉讼的通常审理方式,并认为仅当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和不必举行证据调查或者针对大规模纠纷(例如航空旅客纠纷) 时,才适合举行视频庭审
14、;40%的受访者认为视频庭审最大的缺点在于更难获得对诉讼参与人本人的印象,25%的受访 者承认当事人通过视频庭审更难达成和解协议;37%的受访者认为大多数当事人并不愿意进行视频庭审。参见周翠:德 国在线庭审的现状与前景,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25期。当事人、参与人的陈述仅仅是面对屏幕里的法庭和法官, 不再有身临其境法庭带来的庄严与肃重;法官听取的证言与陈述,可能仅是通过屏幕观望到的陈述人局限的面部表情来 判断陈述的真实性。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各种视频“换脸”、变声软件层出不穷,造假成本锐减,使屏幕对面的 当事人、证人的身份更加难以确认。综合已有实践,民事在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对直接言词原则
15、产生了冲击。与此同时,民事在线诉讼对公开原则等传统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的落实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传统诉讼中的公开 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在线诉讼活动中都应得到遵循14参见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 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88-106页。,对科技手段的追求不应当背离程序正义的初衷,相对 于纯粹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更为重要。因而,如今在线庭审为代表的民事在线诉讼有冲击, 甚至是背离传统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二)混合审理模式减损当事人权利在线规则第20条规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确认了其效力及适用的条件、限制。“非同步审理机制”渊源已久,
16、 又可称之为混合审理模式(hybrid)、异步庭审模式,该模式是以克服时空阻隔为出发点,将原本一气呵成的诉讼过程 拆分为若干个阶段。毫无疑问,摆脱时间限制的混合审理模式符合诉讼经济的理念,为案件审理大大提速。然各阶段在 该模式中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即时表现会因时空的不同步成为经过深思熟虑后的规范表达,这大 大提高了法官查明真相的难度。15参见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 学报)2021年第1期,第88页。进而有学者明确拒绝“非同步”的审理模式,认为混合的审理模式只会导致混乱的诉 讼,延宕诉讼进程,并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全有或全无之规定,同意在线诉
17、讼的方式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排除一方 同意在线诉讼、另一方同意线下诉讼的情形。16See ViktGria Hars&gi, Digital Technology and the Character of Civil Procedure, in Miklos Kengyel& Zoltan Nemessanyi (eds.), Electronic Technology and Civil Procedure, Springer, 2012, p.128.混合审理模式一直居于紧张的诉讼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博弈中。混合审理模式在提高法官查明真相的难度基础之上,未能接近正义的同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
18、主要诉讼机理,即 对席审理原则,这减损了当事人直接的诉讼权利与潜在的实体权利。对席审理原则作为约束法官审理的基本规范,也作 为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黄金准则,其包含两层含义:形式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庭参加诉讼;实质上则保障当事人于法 庭庭审中享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抗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在 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循该原则,法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得到充分的辩论机会,而双方当事人援引的证据也只有经过辩论之 后才能成为裁判依据,否则便是对席审理原则的违反,损害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中的权利。17参见王福华:直接言词 原则与民事案件审理样式,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
19、69页。显然,混合审理模式违反了对席审理原则,形 式上将原本同时在场的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对抗转变为庭审流程的纵向时段分解,相关诉讼主体可以 按照各自相对独立的时间段完成传统庭审细化为各流程的具体工作,对席审理原则的表现不再显现;内容上,提交诉讼 文书、证据材料等程序性事项在线上进行虽然缩减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涉及辩论、质证、陈述等涉及实体性事项同 样居于线上且非同步进行,这使得法官、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丧失了“同台竞争”的交互机会,对席审理原则下的庭 审不复存在。即使混合在线庭审可以通过视频技术完成庭审的全流程、符合庭审的各要素,然其非同步的审理割裂了原 本贯穿到底的诉讼进
20、程,至于形成判决的裁判依据从依照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到遵从碎片化的视频片段,对席审理的实质 遭到根本破坏,显然,从视频片段中无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因而,与其说混合审理模式是民事在线诉讼活动 的创新之举,毋宁说是间接审理、甚至书面审理的新形式,而间接审理、书面审理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极大减损。(三)数字技术引发的权利侵害风险民事在线诉讼所依托的是以视频庭审、集约化诉讼服务平台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为民事诉讼活动提速助 力,然始终摆脱不了本为技术的实质。近代工业化以降,警惕技术之恶的论调不绝于耳,技术作为形塑社会的力量,而 且放在今天,这种形塑的力量让“真正的人(real people)越
21、来越少18加厄休拉富兰克林:技术的真相,田 奥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70页。因而,民事在线诉讼中的数字技术也难逃发生权利侵害的风险,目前这 种风险主要集中在数据安全和数字鸿沟两方面。1 .数据安全今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数据领域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安全领域 的基本法律,足以见得数据安全已是个人、国家与社会都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掌控、利用与保护数据 的能力,是衡量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之一。19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数据安全法全面解读,载清华 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网2021年6月17日,o就数据安全而言,有 两方面的安全需要特别关注
22、: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如数据保密;二是数据防护的安全,如数据备份。笔者以为,在线 诉讼的数据安全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在线诉讼系统本身的安全防御问题;二是提交至在线诉讼平台的诉讼参与人 基本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处分问题。就在线诉讼系统自身安全而言,法院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一般都由第三方的网络技术 公司搭建,其基础系统架构与后期升级工作无法保证安全与及时,存在被攻击的风险。例如,柏林州高等法院2019年 就曾遭受黑客攻击以至数周瘫痪,所有数据均面临泄露与篡改的危险。20参见周翠:德国在线庭审的现状与前景, 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年第25期,第19页。另外,就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的电子提交来说,不
23、能随意对诉 讼参与人基本信息进行处分,即提交进行在线庭审的申请并不等同于同意对自己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法院作为庭审的 举办者不能作出除在线庭审需求以外的个人信息的处分,施行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0 条、第1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13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
24、)取得个人的同意;。”对此个人信息的处分事项 作出了详尽规定。2 .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是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而不断凸显,当然贫困也是构成数字鸿沟的主要 因素。在线诉讼场域中数字鸿沟较为明显,尤其是民事在线诉讼中,这是由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地位决定的。换言之, 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的双方主体在影响力、行动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国 家机关,即检察机关支持诉讼的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国家机构,另一方则是公民或法人。地位悬殊的诉讼参 与主体之间,法律往往会赋予弱势主体倾斜保护来补足地位上的不平等,诸如强制法律援助、无罪推定等。然在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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