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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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 利,维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类型包括(可多选):(住宅、口办公楼、口商业、厂房仓库、 其他类型);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建筑物总共 栋(幢),其中住宅 栋(幢);专有部分(不含无产权的车位、摊位、杂物间等)总共 个,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2、体业主通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 会。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地 址:市 区(县)街(乡、镇)社区(村业主大会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代表 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督委员会委员提议后,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终止其资格;业主委员会会议无 法形成相应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进行罢免。(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二)滥用职权或者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取私利,损害业主 合法权益;(三)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四)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五);
3、(六)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情形包括:(一)不遵守管理规约,且经劝阻后拒不改正;(二)拒不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相关公摊费用、维修资金;(三)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等管理措施;(五)0滥用职权或者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取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情形包括:(一)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或者擅自作出其他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决定;(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 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三)向物业服
4、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四)推荐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五)与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法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经营收益或者业主其他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 拖延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八)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十)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十一)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
5、本物业 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十二)O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被终止资格或者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12- 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序递补;业主委员会 正式委员出现空缺但空缺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空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工 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换届,委员的增选、递补、罢免等事项,应形成 相应的记录,存
6、档备查。第七章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或者部分委员更换后三十日内,业 主委员会持新的业主委员会名单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除了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等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二)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情况;(三)拟定有关方案、文本,并在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四)妥善保管印章、相关档案资料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五)调解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7、;(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社区建设、 社会治劳口公益宣传等工作;(七)O(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下列第 项中列支:(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二)业主共同分摊;(三)企业、组织、业主或其他社会人士捐赠、赞助;(四);(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节约优先、提倡奉 献、帐目清晰、等原则使用,并仅用于以下事项:(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会议产生的费用;(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及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三)相关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四)必要时购买中介
8、、审计等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五)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诉讼费用;(六)。业主委员会主任津贴不超过一元/月;副主任津贴不超过一元/月;其他委 员津贴不超过一元/月;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不超过一元/月。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监督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讨 论,讨论前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小区成立党组织的,还应当听取党组织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且不得委托代理人 参加会议;会议召开前,应当告知居(村)
9、民委员会和小区党组织,听取其意见 建议;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必须存档。第四十八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新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积极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 增强工作能力。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接待日,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 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 监督。定期接待日为(每周星期 口每月 日工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口聘用不聘用)专职执行秘书。专职执
10、行秘书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负责会务安排 与会议记录、起草相关方案文本、管理档案以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日 常事务性工作。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财务账簿,按照管理规约确定的费用开支 审批权限及程序,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对下列经费收支,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使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14-(二)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四)。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小区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或 者对上届业主委员会进行经济责任审
11、计,审计费用列入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印章,印章的印文中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物业名称保持一致。业主大会印章由首届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印章的制作、保管、使用等。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 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下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归档保存:(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材料;(四)新老物业交接的承接查验资料等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交接资料;(五)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业务往
12、来文件;(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信息及业主对物业的处分等相关信息;(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A)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相关资料;(九)o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并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相关 档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得泄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续公开下列信息:(-)本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1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占用小区道路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的处分情况;(五)0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下列信息,公布期不 少于 日:(-)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13、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专职 执行秘书薪酬详细情况;(四)O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公布的信息及相关 原始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与物 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监督考评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签订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作出报告。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督情况,以及业 主、物业使用人的相关意见、建议,向业
14、主大会会议提出续聘、解聘及选聘服务 服务企业的建议。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 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 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 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并与业主大会 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续聘、解聘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列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新老物业交接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双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第五十
15、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突发应急事故处理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 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突发应急事故。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对下列第 项事项(可多选)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四);(五)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16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续聘或者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三)招标选聘物
16、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的过程;(四)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提出三家以上备选方案;(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六)业主委员会监督新老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七)O履行职责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 取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三)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四)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业主监督委员会的
17、监督建议;(五)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六)。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 员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的,其他委员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下,推选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章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口不设立口设立撤销已 设立的)业主代表会议;(口不设立口设立口撤销已设立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二条 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由本(栋幢口单元 楼层)的业主推选产
18、生。推选代表应当由该(栋幢口单元口楼 层)%以上业主签名。业主代表的任期为年(不超过当届业主委 员会任期截止时间I业主代表共设名。名额分配如下:(栋幢口单元口楼层)人;(栋幢口单元口楼层)人;(栋幢口单元口楼层)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参照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执 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截止时间。第六十三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任职条件与本规则中的业主委员会 委员任职条件相同;业主监督委员会中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公道正派。推选业主代表和选举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时,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 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优先。与业主委员会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
19、供服务的企 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被推选或选举。第六十四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反映;(二)就业主代表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并如实向业主代表 会议提交其意见;(三)0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 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提出罢免或者辞退的建议;(二)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监督建议;(三)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四)定期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结算帐户 收支情况,将审
20、查报告提交业主大会审议;(五)查阅业主大会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O第六十五条业主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参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 执行。业主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议题征求业主的意见。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加强对业主委 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反馈。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问题,应当提交业主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必要的,由业主监督委员会书 面提出整改要求。-18-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则若有与法律、
21、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生效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报送县(市、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 委员会。附件2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关于业 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参与表决或表决意见为不同意 为由,不遵守本
22、规约。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 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 公益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共同建设管 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为,基本情况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1 ):整;南至;西至;北至;(二)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3 第五条 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以执行业主 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
23、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为:(小区名称)第某届(如第一届、第二届)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坐落:。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产生,后续每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 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和业主共同利益、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权 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七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村)党组织、本小区党组织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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