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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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长期发展规划;(三)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四)决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2、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内 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省局可以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省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 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 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
3、规章等规定。第七条省局办公室按照省局工作议事有关规则,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组织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督导承办决 策事项处室(单位)印发执行。省局法规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局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局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依据本规定的程序负责决策事项的启动、推 进、执行、调整等程序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决策草案第八条省局各处室(单位)自行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或者收到决策事项办理通知的,应当进行研究论证,草拟 研究论证审议报告,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九条省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以省局党组会会议纪要
4、的形式作出,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重大行 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第十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一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 配合处室(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决策建议的来源、拟订决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见建议征集与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情况 等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决策的原则,全
5、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使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第十三条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后,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在 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 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五条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体 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6、应当特别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相关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 充分沟通协商。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省局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等便于 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二)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三)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 方式予以解释说明。第十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
7、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 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 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 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 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介绍决
8、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 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记录,并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 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 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公众 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
9、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 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论证方式。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 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 业机构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合理研究论证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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