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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不同点:1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 支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 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性质、特性: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 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一是特定权利主体?口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5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别人干涉债权-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
2、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 物权一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一协议、侵权行为、不妥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 权一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 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客体方面,从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 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重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十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是法定继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继承发生的时间不同。转继 承是被转继
3、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 人死亡之前死亡。(2 )继承的主体不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涉及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 血亲和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 血亲。(3)继承关系不同。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产中被转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 额,是两次继承的合并;而代位继承,由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所以代位 继承人是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次继承。(1 )产生的因素不同.转继承是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而代位 继承则是因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被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4、(2 )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既也许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也许是第二顺 序法定继承人;而在代位继承人中,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3 )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既也许是继承人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 也也许是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 的晚辈直系亲属,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4 )可继承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十六、遗嘱种类1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署名,注明年、
5、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 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达,有本人署 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畦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2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 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署名。3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 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5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
6、公证机关办理。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按份共有的法律特性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 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规定共有 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假如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拟定的。份额不同,各 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所有。四、 相邻权利和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区别: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2相邻关
7、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协议产生的.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2、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协议是有偿的.3、相邻关系规定的限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而地役权规定较高,重要是提高不动产价值来说的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 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两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目的 在于实现物的互换价值。(2 )权利性质
8、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 从权利。(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重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 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五、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六、 债权人撤消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
9、产的行为。2、债权成立后实行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I(二)主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消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消权。(2)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 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负责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 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合用
10、于连带 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承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承担也就相对较轻。九、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的区别1法定抵销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销对 此不作规定。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只需要单
11、方意思表达,而合意抵销需双方意思表达一致。3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达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合意抵销 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Q)双方债务是否届清偿期不同。在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在合意 抵销,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2)抵销的方法不同。在法定抵销,须由抵销权人告知对方当事人;而在合意抵销, 则须有积极债权人与受动债权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即双方一致订立抵销协议。(3)对抵销标的物的规定不同。在法定抵销,规定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而在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种类、品质不同的标的物进行抵销。(4)能否附期限不同。法定抵销中对抵销的告知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12、而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抵销协议中商定抵销的条件或者期限。(5)效力不同。合意抵销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的基本效力, 这一点与法定抵销相同。但是,由于合意抵销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 可以决定于当事人双方在抵销契约中的约定。十、不妥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1不妥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别人遭受 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导致损失(损失即涉及自己也涉及别人, 或者仅为别人),积极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别人事务的人,为管 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2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
13、内容故意义,其是否有为别人利益管理的意 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妥得利属于事件,不管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 均不会影响不妥得利的成立。3由于不妥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 据,所以在法律合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妥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一方面分析其是 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妥得利。十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用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14、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 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3、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干免责。4、免责条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 协议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免去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责任。5、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责任既涉及财产责任,也涉及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重要是财产责任。6、损害补偿的范围不同在侵权
15、责任中,损害补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并且涉及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补偿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十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主观过错2、行为人加害行为,实行了侵权违法的行为。3、行为人侵权事实存在,导致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十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是由数人实行的。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行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人身损害补偿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的也许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 故意,只存在疏
16、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行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也许 性,这种致害别人的也许性可以从行为自身、周边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也许性的控制条件 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有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3、具有危险行为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因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虽然是一种也许性;但就共同危 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 共同危险行为。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只有损害结
17、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和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假 如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 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假如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补 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干构成共 同危险行为。十四、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1)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人);对公公婆婆、岳 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2)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 一11褥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111好之分.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 是养兄弟姐妹,都可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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