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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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政管理工作中形成和使用 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 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学校规章,施行党政措施,请示和答 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 要工具。第三条 校内办公系统中的电子公文与原纸质公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其管理按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管理办 法执行,所有涉密文件资料按学院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
2、、管理、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规范、高 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 原则,各部门均应有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学校办公室(以下 简称校办)是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各部门的公 阅处的文件,所列单位(部门)阅后应及时交回校办,以便 向另一单位(部门)传递。(四)上级部门直接寄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以及外 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上级部门的文件,应将原件交校办统一登 记、编号,按收文批办手续办理。(五)学校印发各单位(部门)的公文,各单位(部门) 收件人须签收,并及时送单位(部门)负责
3、人阅处。第二十四条公文承办、催办(一)学校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及时办 理。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会签,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向学校主管领导反映。 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 究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需要学校审批的问题,主办 单位应在时限内综合办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二)各单位(部门)向学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 商洽工作的公文,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答复;涉及几个部 门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并根据协商意见单 独或联合答复。(三)学校公文的检查、催办工作由校办负责,各单位 (部门)文管人员对本单
4、位(部门)办理的公文亦应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催办,防止漏办或延误。凡属请示性的公文, 无论是交职能部门办理的还是呈送校领导批示的,都应及时 催办。一般3到5天催办一次,15日内办完和答复;因特 殊原因,15日内不能办完的应向报文单位和学校主管领导 说明情况。紧急公文要随到随办,跟踪催办,限时办复。第二十五条学校的综合性文稿,党委系统、行政系统 的由校办拟稿;凡内容属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稿,由 主管职能部门拟稿;内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由主办单位 拟稿。第二十六条 草拟文稿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有关精神,符合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二
5、)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 分明、文字要简练、表述要畅达、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 篇幅要力求简短。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应准确标定紧 急程度或密级。(三)人名、地名、数字、行文应准确无误,时间应具 体写清年月日。(四)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 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用 阿拉伯数字书写。公文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五)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六)公文使用规范简化字,不使用异体字、不规范简 化字和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使用简称应先使用全称,并注 明简称。(七)撰拟的文稿应一文一事。(A)凡以学校名义拟文,首页必须用“学院
6、委员会” 或“学院”发文稿纸,并在发文处理单上清楚填写拟稿人、 校对人、主办单位负责人意见、标题、附件、主送、抄送等 栏目。发文稿纸由校办统一印制并控制使用。公文须用钢笔 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第二十七条公文复核凡是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对内对外行文,拟稿单位应 将文稿及有关资料送校办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需要行文, 是否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文稿,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后再办理。审核后 的文稿由校办呈送有关领导签发。各单位(部门)送校办核 稿、签发的文稿(包括急件),有报文时限的最迟应于报送 日前两天送到校办。第二十八条学校董事会、监事会、
7、党政和学校办公室 文件的文稿,经校办核稿后,再按以下原则呈送有关领导签 发。(一)以校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发出的公文,经主办部 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校办复核,再由校办分别呈送董事长、 监事会签发。(二)学校行政和党委文件(包括函件)属于学校综合 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校长、党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 的副校长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校长分管工作的 文件,应经有关副校长审查,由校长、书记或主管副校长签 发;经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等集体形式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 持会议的书记、副书记签发;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其它形 式集体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管行政的副校长、主持会议的 校长、副校长签发;业务性的专项问
8、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 校领导签发。(三)学校办公室文件(包括函件)属于学校授权以校 办名义安排布置日常工作和转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公文的 文件,由校办主任签发或由其呈请有关领导签发;属于校办 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校办主任签发。(四)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合同在校领导审签前,应 经校办法规科审核。应在法规科审核的文件、合同等,未经 法规审核,校办不予受理,校领导不予审签。第二十九条有关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自 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第三十条 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须按档案管理的要 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公文稿纸亦应符合要求, 按本细则规定的公文用纸标准执行。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 的
9、纸、笔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 书写、签批或修改公文。第三十一条编号、印发(一)以“学院委员会”或“党委办公室”的名义行文, 由校办统一编号,并用“学院委员会文件”或“学院委员会” 公文纸印发;以“学院”或“校办”名义行文,由校办统一 编号,并用“学院文件”或“学院”公文纸印发。校董事会 纪要、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分别用“学院董事会纪要”、“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公文纸打印。“领导参考”和“简报”分 别用“领导参考”、“学院简报”公文纸打印。为严格控制 发文种类和发文数量,党政各职能部门不得印发部门文件。(二)党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党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 校办负责审核、打印,主办
10、单位负责校对、付印(学校党政 公文必须在校办文印室付印)、盖章、上报、下发和归档, 同时将三份打印件留校办备查。第三十二条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 翻印的以外,经校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 印上级机关的公文,应注明翻印、复印机关、时间和份数, 用后收回或销毁。不得翻印、复制密码电报,不得密电明复, 明电密电混用。第三十三条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 密措施,确保安全。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文件,必 须采用保密装置,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绝密级公文。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法及有 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
11、材料整理立卷。电文 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第三十五条公文立卷应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 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完整地反映本部门的 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查找和利用。第三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 档,其它单位保存复制件。第三十七条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公文复制件,应加盖 复制机关的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的公文应于次年3月前整理、立 卷后向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公文、文稿等材料。第三十九条没有归档价值的公文和其他材料,经过鉴 别和校办(党办)主任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 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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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公文 处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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