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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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统筹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 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开展的实施意见, 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 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 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商会调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
2、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开展新时代“枫桥经 验”,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协同社会治理,创新“服务兴会” 举措,提升商会服务能力,深化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服务促 进“两个健康”,助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 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会员组织部门负责商会 调解工作,建立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录库,加大保障支 持,督导规范运行,实施考核激励。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商会调解平台运营 维护。第六章保障支持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坚持党建工作 向商会调解组织覆盖,确保商会调解正确政治方向,为促进“两个健康”凝心聚力。第三十四条各级工商联及
3、所属商会应建立商会调解专门经费,为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 施和必要的办公补助、办案补贴和聘用经费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调解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场 地、人员、经费等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的联系合作,争取补贴补助。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 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十五条将商会调解工作分级纳入工商联及所属 商会考核评价,包括本地区商会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商会 调解平台进驻使用、商会调解活动开展以及经验做法、优秀 案例、先进典型宣传推广等情况。各级工商联逐步实施商会调解考核,探索建立商会调解 组织、商会调解员星级评价制度。第三十六条全国工
4、商联每年对商会调解工作表现突-10 - 出的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调解工作秘书及商会典型 案例进行通报表扬,推选“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标准包括 政治建设、工作业绩、调解能力、业务水平、服务年限、廉 洁自律、工作保障、行业影响等因素,其中商会调解组织比 例不超过总数的15%,商会调解员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o地方工商联根据实际开展“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活动, 推选比例可适当调整,宣传典型、推广经验、展示成效。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负责解 释。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 -法律服务部门重点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的联系
5、合作,负责商会调解 组织设立、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诉调衔接、裁调衔接等。会员组织部门重点负责将调解载入商会示范章程,纳入 “四好”商会评价体系,使调解成为强化商会服务职能、赋 能商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组织建设部统筹负责工商联系 统商会调解工作,加强综合指导、规划设计、标准制定、人 员队伍、考评激励和服务平台建设。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统筹负责商会调解服务平台与“网上工商联”建设、法律维权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融合保障。第四条商会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贝U:(一)坚持调防结合,推进法治民企,依法维护权益, 主动排查纠纷,强化就地解纷,力争矛盾不出企业、不出商 会。(二)坚持规范运行,做
6、到有调解机构、有人员队伍、 有工作场所、有程序规那么、有档案台账、有保障支持。(三)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设立,分类有序推进, 成熟一个开展一个。(四)坚持非营利性,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场化商事调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五条商会调解重点解决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作 为平等民事主体、涉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各类民商事和劳动争 议纠纷,以及其他适宜商会调解的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商会调解范围不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 已经受理(委托调解除外)的案件,法律法规明确专门机构 管辖或禁止民间调解的案件,以及有仲裁协议或属于行政调 解、行政裁决事项的案件,有关举报和信访事项。第六条
7、各级工商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接,支持 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承接委 托委派民商事案件。各级工商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按照调解 工作相关法律及规范要求,共同指导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机构的衔接配合,预防化解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各级工商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加强 与商事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地区参与仲裁机 构组建,引导民营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为民 营企业提供多元解纷服务。第二章商会调解组织建设第七条 重点培育和开展以下类型商会调解组织:(一)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
8、调解委员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二)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劳动 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提供民营企业 商事纠纷化解服务。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可根据需要在商会专业委员会、企业 分支机构、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工作室(站)、调解小组,可 以在人民法院等单位和市场、展会等场所派驻调解工作室或 服务站。第八条 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各级工商联及所属行业商 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 会等,可根据需要设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的商会调解组 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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