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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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总体应满足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 )污染地块风 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 )污染地块 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 )相关要求。一、效果评估时间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效果评估应在修复施工 单位完成修复工程,且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监测结果满足相关 目标值的条件下开展。分区域、分阶段实施修复的,应同步 开展效果评估工作,修复活动完成后迅即汇总形成总体效果 评估报告。二、更新地块概念模型通过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掌握地块风险管 控与修复情况、
2、关注污染物情况、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和潜 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确定效果评估的污染物种类、目标 值、对象、范围、采样节点和布点位置、深度等。三、修复效果评估布点与采样(-)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1 .基坑清理效果布点报告或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若外运到其他地块, 评估标准值为接收地的接纳标准;污染物无入场要求的,根 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参照HJ25.3执行, 下同)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受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 36600中接收地用地类型对应的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 准值。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GB36600中一类用 地筛选值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
3、 准值。(3)原位修复后的土壤评估标准值为风险评估报告或 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4)清洗后大粒径石块目标污染物含量测试的评价标 准值为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浸出测试的评价标准为 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目标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级 标准执行),或者是pH值是否在69范围之外的。(5)二次污染区的土壤的评估标准为风险评估报告或 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6)采用化学氧化/还原、微生物修复技术的,修复后 土壤的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GB36600中一类用 地筛选值
4、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 准值。(7)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置技术的,土壤目标污染物的 浸出浓度应达到接收地的接纳标准;未明确接纳标准的,应 达到接收地地下水用途对应GB/T 14848标准限值或经风 险评估确定的风险控制值。2 .评估方法原则上统计分析法应在单个基坑或单个修复范围(原位 处置)内分别进行。对于低于报告限的数据,可用报告限进 行统计分析。(1 )当样本数量v 8个时,将样品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 估标准逐个对比,样品检测值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值时,则 判定该样品点位为合格点位。(2 )当效果评估单元样本数量N8个时,可采用统计分 析法或逐个比对法进行评估:样品均值的9
5、5%置信上限小于 等于评估标准值,且样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修复效果评估标 准值的2倍时,认为评估单元达到修复效果。(3)逐个比对法,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组时,结 合t检验(参照HJ 25.5附录C )分析采样和检测过程中的 误差,确定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估值的差异。若各检测值显著低于评估标准或与评估标准差异不显 著,则认为评估单元达到修复效果。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显 著高于评估标准,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3 .数据分析经评估,若地块未达到修复效果,根据监测结果确定需 进行补充清挖或修复的区域,补充清挖或修复后再次进行监 测,直至满足修复目标的要求。(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1、评估标准值(1)修复后
6、地下水的评估标准值一般为风险评估报告 或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2)化学氧化/还原、微生物修复产生的二次污染的评 估标准,按照GB/T 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执 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方法按照 HJ 25.3 执行。2、评估方法(1 )每口监测井中的检测指标均持续稳定达标,可认 为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2)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或下降趋势,可判 断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3)采用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浓 度呈现稳态进行判断。在95%置信水平下,若趋势线斜率显 著小于0 ,地下水浓度呈现下降趋势;若趋势线斜率与0没 有显著差异,说明浓度呈现
7、稳态。(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阶段,经调查地下 水为滞水的,在效果评估期间,无法采集到地下水样的,可 暂时认为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六、结论与建议明确地块是否达到修复效果评估标准、是否可以移出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于修复后土壤中污 染物浓度未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提出后 期环境管理建议。七、后期环境管理直至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地下水中污染物达到GB/T 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 能对应标准值为止。在效果评估期间,因无法采集到地下水样的,可提前移 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但需进入后期管理,后期 管理时间应满
8、足地下水采样的批次和频次。应在基坑清理自检合格后,回填前采样。基坑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均分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 元中均匀分布采集9个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测定挥发 性有机物项目除外)采集土壤混合样时,应在各点采集重 量相等的土壤样品(对应前面9个表层样,每个点位应采集 相同重量的土壤样品,所有点位采集土壤样品总量需大于或 等于检测所需的土壤样品量),采集的样品全部送检测试验 室(下文中土壤混合样的采样同此要求其最少样品个数需 满足表1要求。基坑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划分横向采样单元,每个 采样单元最大长度不超过40米,在每段均匀采集9个土壤 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除外),最
9、少 样品数量需满足表1要求。当基坑深度大于1米时,侧壁应 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各层 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大于3米。若侧壁呈阶梯状分层,应 在各层进行采样;若各分层深度大于1米,侧壁应进行垂向 分层采样。基坑坑底和坑壁以采集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 存在六价格、石油烧、氯代燃、苯系物污染的的区域,需采 集深层样。基坑底部或侧壁的深层样品数量不少于各自样品 的10%,至少1个。深层样品采样深度为不低于1米,深层 样品为单点样品。若基坑内存在“坑中坑”的,“坑中坑”侧壁和底部的采样同上述要求(坑中坑深度之和小于1米的,可视为同一平面b表1基坑底部和侧壁最少采样点数基坑
10、面积/m2坑底采样点数量/个侧壁采样点数量/个X10024100X1000351000X1500461500X2500572500X5000685000X7500797500X12500网格大小不超过40mx40采样点间隔不超过40m注:1个采样点最少采集1个样品,1个混合样计为1个样品。2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应在土壤修复完成自检合格后采样。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不超过500立方米,堆体高度、形 状应便于采样工作开展。对于按批次处理的修复技术,在满 足前述要求的同时,每批次至少采集1个样品;对于按堆体 模式处理的修复技术,若在堆体拆除前采样,在满足前述要 求的同时,应结合堆体大小设置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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