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药房中药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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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3湖北省社会药房中药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药房中药代煎管理,保证中药代煎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医药法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社 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药房为患者提供代煎中药 服务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社会药房中药代煎服务仅限于为患者代煎 中药汤剂、滋补类膏剂或膏滋、人参和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 药材切片或打粉。第三条 社会药房应严格规范中药代煎管理,提高代煎 服务质量,坚持诚信自律,保证中药代煎质量和患者的用药 安全。第四条 社会药房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般不
2、得自行为患者提供临方配制丸剂、胶囊剂、外用膏剂、含毒 性中药和需要炮制的临方制剂等药学服务。(-)经审核同意提供中药代煎服务的社会药房,可以 委托医疗机构具有中药制剂相应配制范围的制剂室临方加 工制备。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进行质量审核并签订质量协议。(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药学服务需要,由总 部或指定所属门店煎药,总部承担中药代煎质量主体责任。签字确认。煎药加工调配记录及发放记录等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可追溯。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五年。相关电子记录数据应当 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和备份。第二十八条社会药房应当指定执业药师或质量管理 员对煎药加工调配质量进行监控。(-)使用煎药设备,应当严格监
3、控压力和温度,防止 超压超温、药液外溢、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的饮片和药 液禁止药用。(二)煎煮外用中药时,检查煎药器具上是否有明显标 记,设备器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洗净,并经沸水煮后再用。(三)煎煮有特殊气味、颜色较深的药物,检查煎煮器 具是否浸泡清洗可防止串味、串色。(四)使用液体包装机分装药液,每剂药液量应符合本 规范或处方规定的要求,每袋分装剂量应当均匀。煎出药液明显超量时,监督煎药人员加热浓缩至所需剂 量后再进行分装。第二十九条社会药房对中药代煎违法违规、质量投诉、 药品不良反应及质量事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委托代煎中药应当严格包装标签质量控制,确保
4、质量信息可追溯、不发生差错或混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代煎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延伸检查。第二章 场地设施和设备第五条 社会药房应设有独立的煎药区域,煎药场所与 经营场所、生活区等有效隔离,周边环境卫生安全,无污染 源。第六条 煎药间布局合理,场地面积和设备设施与代煎 加工配制量相适应,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设有中药饮片 预处理(如清洗、浸泡)、煎煮、包装和贴签、清洁等功能 区域,有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定置管理,能防止作业差错 和交叉污染,满足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第七条 煎药间地面、墙面、顶壁应平整光洁,地面不 起尘、不积水,墙面无脱落物;管道、灯具、风口等设施应 当便于清洁;有消防、进排水
5、、通风、防尘、防虫、消毒等 设施;照明充足。第八条社会药房应根据代煎服务量和工艺操作要求, 配备适当数量的自动煎药机、必要的计量器具,以及过滤、 计时、捣碎加工等辅助器具,根据汤剂的储存要求配备冷藏 设备。直接与药物接触的煎药加工容器具应选用耐腐蚀、不易 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煎药容器应当以陶 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不得使用铝、铁和 普通塑料制品。煎药袋的材质应无毒害、耐用、耐高温、有 滤过功能,如使用的不是一次性煎药袋应定期进行更换。煎煮外用中药的设备和包装设备应专用,并标有明显标 记。第九条 应当加强煎药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分类管理,确 保设备完好和运行安全,设备应
6、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计量 器具、监测器具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有合格标志。不合格 的器具不得使用。第十条 煎药场地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放置与煎药 无关的物品,煎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煎药 的设施设备和容器使用前应按清洁规程进行清洁,填写清洁 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 所并分类标明用途。煎药间应当定期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灯进行消毒时应 照射30分钟至1小时,消毒完后,通风5分钟以上。消毒 剂品种应定期更换,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 产生腐蚀和污染。第十一条 每一操作区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煎药临方加 To每剂煎药结束,应当及时洗净煎药设备,严防混药和污
7、 染;每天煎药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做好清场工作及记录。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二条应当指定执业药师或质量管理员负责社会 药房的中药代煎质量管理。煎药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初级以 上技术职称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三条 中药代煎的处方调配过程中,对于中药饮片 处方审核、调配与核对等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或者执业中药师资格。(二)处方调配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中药学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三)处方调配核对人员。应具备饮片鉴别经验,且具 有中级以上中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 历;中药老药工从事调配核对工作的,应具有1
8、0年以上中 药岗位工作经验。审方及核对人员可以兼任。调配人员与核对人员不得兼 任。第十四条 社会药房应对煎药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中 药煎药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岗前培训I,经考核合格后 上岗;每年还应接受不少于8个学时的岗位技能复训,并做 好培训记录。第十五条煎药岗位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 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 病的,不得从事煎药相关岗位工作。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 生,不得留有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品。第四章调配与煎药第十六条 代煎中药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一般应由社会 药房直接调配,并按照湖北省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 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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