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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检察官法_新检察官法 检察官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新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民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嘉奖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
2、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返回 江泽 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养,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特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需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查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 其次章 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干脆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五)保守国家隐私和检察工作隐私;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
4、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酬劳,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居处平安受法律爱护; (六)参与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当检察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
5、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学问,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 (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详细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当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特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方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员、助
7、理检察员采纳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当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阅历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须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缘由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接着任职的; (九)因其他缘由须要撤职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
8、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八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当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
9、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十九条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其次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其次十一条 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方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其次十二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由的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其次十三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其次十四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
10、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看法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其次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其次十六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其次十七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安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其次十八条 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担当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其次十九条 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果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嘉奖 第三十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
11、成果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赐予嘉奖。 对检察官的嘉奖,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赐予嘉奖: (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果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接受,效果显著的; (三)爱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爱护国家隐私和检察工作隐私,有显著成果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二条 嘉奖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嘉奖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
12、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隐私或者检察工作隐私; (七)滥用职权,侵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峻损失; (九)有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作奸犯科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赐予处分;
1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依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根据规定晋升工资;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根据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四十条 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检察
14、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支配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须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支配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值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化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的退休制度,依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不服,自收到
15、处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需根据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确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扰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检察官处分错误的,应当刚好予以订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致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干脆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
16、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当。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检察官法 20010630(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1995年
17、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 检察官法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控告申诉部门和举报中心一般是合在一起的)承. 学习检察官法心得 学习检察官法心得自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本人仔细实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全体检察人员仔细履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职责,为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状况报告 文章标题: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状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状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 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律师法第一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一节、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一、主动条件1、拥护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德良好二、消极条件(不.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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