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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2023年3月)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法已于2023年4月1 口施行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5*2+简答题4*6 +论述题1*12 +案例分析题2*121 .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 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 外国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也许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 律合用上的冲突。202307 12”(1)产生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所涉各国民法上
2、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须认可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认可 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2)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如一国两制。# 人际法律冲突:国之内合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也许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202304 12”(3)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解决方法:202307 6”# 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间接调整)# 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间接调整)# 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消
3、除彼此在民商法的歧异(直 接调整方法)3.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国际私法;英美冲突法,立法上为“涉外民事法律合用法”。学说史上:学说法,法则区别说、外国法合用论、法律的场合效力论、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如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医院除外);最高院民通意见183 条: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由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33 .中国涉外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合用202307 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或失踪,合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合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一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合用法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定居国法律。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合用我国法律;在定 居国所为,可以合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 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
5、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合用行为地法律。34 .确立法人国籍的标准:对外国法人国籍:采用注册登记国说。中国内国法人国籍:采用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只有依照中国法律且在中国境 内设立.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202304 6” 202307 6”特别认许程序:中国,即先经批准,再行登记概况认许程序(互相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 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活动的权利分别认许程序.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许可的规定: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一般认许):在中
6、国直接投资 (不存在认许);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35 .中国关于法人属人法的拟定:注册登记国;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36 .法人属人法的合用范围:202307 6” 202310 6”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中国: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拟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 定)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37 .我国:代理合用代理行为地法律
7、,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合用代理关系发生 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大于合用的法律。一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16条.关于代理法律合用的海牙公约202304 6” 202304 12”(1)公约的合用范围:公约第1条:合用于“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人亦即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 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涉及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大陆法系法律上的间接代理、商业代理、 非商业代理。(2)公约调整的代理关系: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3) 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强行性使用,公共秩序保存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4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4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
8、率先提出。不动产物权置于物 之所在地法支配。42.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合用202310 6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不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 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地因侵害本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解决通常合 用内国法。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如涉外遗产继承,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解 决,排斥物之所在地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运送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未选择的,合用运送目的地法律。一一涉外 38条动产物权合用的法律:协议选择;未选择的,合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一一 涉外37条.中国关于物权法律合用的规定2
9、023106”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6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海商法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合用船旗国罚法律。271条:船舶 抵押权合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合用 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民用航空法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合用民空航空器国籍登 记国的法律。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合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187条:民用 航空器优先权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10、在地法律。43 .物之所在地法的合用范围202307 6”#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辨认物权的客体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破产宣告的地区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202304 6”普及破产主义:单一破产制国家主张。起源法国“破产之上再无破产”地区破产主义: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折中主义: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区破产主义.信托的准据法:一方面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后是与信托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5 .商标权的法律合用:应合用商标注册地法律,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用的法律 合用原则。46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专
11、利、商标独立原 则;临时性保护。47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02304 12”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一方面确立了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 国籍和作品国籍。即假如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假 如作品初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或者作者是非成员国人但是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在其他成 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02304 6”自动保护原则:国民待遇而享有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规定加注任何主张权利保 护的标志。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一经产生,或非成员国的作品一经在成员国初次出版,便 自动受到有关成员国的保护版权独立原则:即
12、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取得的版权,均依照“权利规 定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48 .世界版权公约: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具有一定形式:版权标记,如文学“C”, 录制品初次出版的年份、版权所有人的姓名);版权的保护期(作者死后25年 或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不得少于2023);无追溯力原则。没有实行 自动保护原则;版权保护期比较短。49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50 .协议准据法:拟定协议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合用。杜摩
13、兰“意思自治”说,协议准据法 进入第二个阶段;英国学者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协议自体法”,进入以协议原则 上应合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时应合用与协议最有密切联系点额法律,为第三个 历史发展阶段。51 .对于国际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合用的法律,国际私法的观点202307 6”合用缔约地法。场合支配行为(任意法)合用当事人属人法。在多种法律中选择合用.52 .中国有关涉外协议法律合用的规定202304 12 ” 202304 6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协议法律合用的首要原则,中国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 为协议法律合用的首要原则。但在具体运用上,中国又有着自己的点:202
14、3()4 12 202304 6M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我国规定必须是明示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 式。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 前,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协议所合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 是外国法,但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协议、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协议、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议,不允许选择合用外国法。当事人选择解决“协议争议”的法律(即关于协议准据法的合用范围):我国法律在这个 问题上采用“分割论”,即除协议形式和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合 用于
15、其他所有也许发生的涉外协议争议事项。关于协议形式问题:中国对于自己的涉外经济协议规定十分严格,如涉外经济协议法 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协议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协议成立。通过信件、 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规定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协议成立。关于缔约能力:依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精神,涉外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合用当事人的本国 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也是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用:中国协议法第126条、民法通则 第145条、
16、海商法第269条及民用航空法第188条都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的,合用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最密切联系的标准,基本 上根据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特性履行说: 如: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一般合用协议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符合条件:买方营业 所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协议: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保险协议: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加工承揽协议: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协议: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征询或设计协议: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协议: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
17、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协议: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协议: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仓储保管协议: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合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条、民用 航空法第184条及票据法第96条等都规定,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合用中 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合用 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合用国际惯例。53 .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目前我国缔结并核准的调整国际货品买卖关系的统 一实体法公约。2
18、02304 材料分析题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合用缔约时卖方营业所在国的法律。但协议谈判和签订在该国进行;协议约定卖方须在 该国履行义务;协议重要是根据买方拟定的条款并通过投标而缔结,则合用买方营业地所在 国法律。如货品销售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营业地在一个非缔约国境内,而根据该国的国际 私法规则,协议应合用某缔约国的法律,那么该协议也应受公约的支配。54 .通用术语(参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装运港交货:FOB (船上交货);CIF (成本、保险费、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向承运人交货:FCA (货品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
19、汉堡规则:完全过失原则55 .提单: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承运的货品并装上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证。202304 6”法 律特性/法律意义:是国际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证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品的收据是所记载货品的物权证明.解决票据法律合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合用的重要内容:2023046” 日内瓦公约既有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有统一冲突法公约。统一冲突法公约则就票据的法律合 用为题作出规定,其重要内容涉及:票据行为能力,合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允许反致和转致;依前项规定所合用的法律,当 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但依签字地法由行为能力,应认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一般依该行为的签字地国发,但支票行为可
20、选择合用签字地国法或付款 地国法;如票据行为依前项规定的规定并未有效,但后续行为与本地法律的规定相符,则后 续行为不能因前一行为的不合形式而被认为无效;缔约国得规定其国民在外国所为的票据行 为,如系依照其本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则对其国境内的其他国民,应为有效。关于票据债务:公约规定,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依出票地的法律来决定。56 .侵权行为法律合用的一般理论:202307 6 202307 12#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只有合用行为地法,才干判断相关行为是否不法及行为人应承
21、担的法律 后果的最公正标准。#法院地法说。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 外效力,侵权行为地亦当不为法院国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作其准据法的理论。#最密切联系说/侵权行为自体说。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随着社会的进步, 各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越国境的民商活动R益增多,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已使对其准据法 的选择不也许用一个机械的冲突规则来涵盖了,因而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最常见的仍然是 合用行为地,但如能有一个更富有灵活性的冲突规则,既可合用于通常的情况,又可满足例 外#的需要,当更有价值。60 .中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合用规则:2023106侵权责任,
22、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合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一一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合用法44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涉及侵权行为实行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假如两者不一致时, 法院可以选择合用。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解决。61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公海合用法院地法(英美);领海侵权合用领海国法(侵权行为地法)。 我国海商法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在公海发生即合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何地,合用船旗国法律。国际油污损害:1
23、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空中侵权行为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国家的内国法;例外解决:一部车辆卷入事故,且是在非 事故发生地登记注册,合用车辆登记国的内国法决定;两部以上车辆且均为同一国家登记时, 合用该登记国的法律等。涉外产品责任: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法45条:产品责任,合用被侵权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合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 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62 .不妥得利、无因管理,合用当事人协议选择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当事 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
24、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合用不妥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法47条.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 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我国在涉外婚姻中对领事婚姻规定:202304 6”在条约或互惠基础上,中国认可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有效中国驻外使馆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在于驻在国的中 国公民办理登记手续。凡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的规定,规定在驻在国的我国使馆结婚的,且只要住在 国法院允许,我国使馆可认为他们办理婚姻登记,颁发婚姻证书。凡驻在国
25、不认可外国使馆班里的婚姻登记为有效,或是办理的婚姻与我国婚姻法相关规 定不符合,我国不给与办理.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结婚、离婚:结婚条件:合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 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合用婚姻缔结地法 律。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 有效。22条协议离婚:协议选择合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合用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合 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26条诉讼离婚:合用法
26、院地法律。一一27条65.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夫妻人身、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合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23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重 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一一24条.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合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合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一一25条.中国法律关于涉外收养、抚养、监护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合用收养人和
27、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合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合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一一28条扶养:合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重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助于保 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一一29条监护:合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一一30条68.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继承:法定继承: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遗嘱行为地法律的, 均成立。遗嘱效力:合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28、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合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4 .国际私法涉及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最基本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 范。5 .国际私法的渊源:202304 6” 202310 6#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不认可其作为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中国不把抽象的一般法理和学说作为其渊源)6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202304 6”# 主权原则:认可和尊重国家在解决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合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 辖
29、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最早制定冲突规则: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上法典#182023法国民法典:把“法则区别说”改为“国籍国法”;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 对什么问题合用法国法分散立法式规定冲突规范#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国际私法单行法规。#中国笫一部国际私法立法:192023北洋政府,法律合用条例.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从事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私
30、法的学说史69.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重要制度及其优缺陷202307 6” 202310 6单一制/同一制: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 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简朴易行,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不动 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缺陷:用死者的属人法区解决 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国的认可与执行。分割制”乂别制: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合用不同冲突 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最早由14世纪 意大利巴尔特特出。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
31、地国认可,但法律合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和 繁琐。7().继承准据法的合用范围202307 6”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因素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范围及转移权继承开始的效力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71 .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合用的规定:202304 6”中国立法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是采区别制的: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合用的法律: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 依照中国法律解决,两国缔约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72 . 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合用公约重要内容202304 6”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合用
32、的“同一制”:继承得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 律,只要被继承人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居住国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期限。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合用于遗产继承和继承协议的法律, 公约选择法律必须是明示的,只限于其选择法律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或惯常居所地法。公约接受转致:根据公约所拟定的法律,当其合用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以拒绝合用。规定了被拟定的准据法的合用范围:合用于死者的遗产,涉及不动产和动产,继承人在 继承权利的拟定,继承权的剥夺和资格丧失等。73 .涉外诉讼代理制度:只能委托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74 .对的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202307
33、6” 202310 6”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 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不仅有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助于判决的域外认可 与执行,推动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75 .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应考虑的原则:地区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原则国际范围内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原则(有效途径)和国际管辖权有效行使的原则法定管辖与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适当结合的原则互惠原则便利诉讼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则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种类:
34、202304 6”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和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由法律直接规定和任意选择为标准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以外的法院.中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普通管辖: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经常居住地/常设机构/非争议财产,无论国籍,均有 管辖权。对不在中国领域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管辖。特殊(地区)管辖:(1) 一般协议纠纷:被告人住所地或协议履行地(2)保险协议纠纷:保险标的物或被告住所地(3)票据纠纷:票据交付地或被告住所地(4)运送协议纠纷:运送始发
35、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5)侵权纠纷:侵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6)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纠纷: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 被告所在地。(7)海损事故损害补偿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1)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协议、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协议、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 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并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2)不
36、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3)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4)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价值最高的 动产所在地)协议管辖:涉及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涉外协议管辖中才被认可)。限制:限于涉 外协议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身份关系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书面形式;须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不得改变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能约定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注意:(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就协议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中国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井应诉答辩的,视为认可该中国法 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推行接受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
37、第一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 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数众多)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6 .平行诉讼:202310 12”概念: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 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表现形态:一是反复诉讼;二是对抗诉讼因素:客观因素重要是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同;主观因素是当事人进 行挑选法院,即当事人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某国法院判决或是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而提起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解决:平行诉讼作为各国司法管辖权互相冲突的产物,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合
38、理性,但其 亦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如容易导致出现互相矛盾的判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陷入不稳 定状态,引发国家间的司法对抗等,因此各国基本上对平行诉讼都采用了一定的限制措施。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限制方法重要有:合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颁布禁诉命令(假如不遵 守,视为鄙视法庭)。77 .管辖豁免:国家豁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司法管辖;诉讼程 序;强制执行豁免) 外交豁免:职务需要说,外交代表及其有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国 际组织的豁免:如联合国及联合国各冷门机构,绝对豁免。78 .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机关:中央机关:根据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制定或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
39、用的机关。(中国为:司法部;司法部+最高法院:司法部+最高检察院)主管机关:根据条约或国内法规定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 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外交机关:如无缔结或有关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两国间的司法协助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进 行。79 .域外送达一一1956年海牙订立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 约(1)司法文书域外直接送达的方式202307 6” 202304 6”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对象只能是所属国国民,并且不能采用强制措施。中国对此有保邮寄送达。即内国法院通过邮局直接将法律文书寄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 人。对于这种方式的送达,各国立法和司法实
40、践所持的态度各不相同。个人送达。即内国法院将司法文书委托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一般为英美法 系各国所认可和采用。公告送达。即将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或登报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 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H起通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间接送达.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202310 6” 202307 12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带起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
41、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受送达的分 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6个月公告送达:6个月.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202307 6”领事取证:对本国公民取证,对驻在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特派员取证: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委派专门的官员区外国境内调查取证的行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请求书方式.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必须是民事判决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己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不存在“诉讼竞合”认可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外国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程序向我国提出请求的方
42、式:当事人直接提出;也可按双方缔结或参与的条约办理。对外国判决的审查:实际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形式。中国按照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 后,发出执行令。具体程序:执行令程序(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 序(英、美为代表).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认可的情形:202304 6”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卜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 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己为中国法院所认可;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他
43、规定。80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与性质:民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机构的性质只具有民间团队的性质法院,则是国家机关管辖权来源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自国家的强制力,法律赋予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陷私外审理公开性一般不公开进行;规定公开进行,原则上必须公开进行+仲裁庭作出决定较小自治性自治性大,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的组织形式等审级制度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认可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约/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中最重要的多边条约, 联合国1958年通过。81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19世
44、纪中,常设仲裁机构产生。依法仲裁和和谐仲裁: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当事人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82 .几个重要的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从属世界银行,仅限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总部法国,中国于1996年加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19202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192023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1892年英国,可接受任何性质的争端.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
45、律合用202304 6”合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合用: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拟定协议的准据法;授 权仲裁庭决定协议的法律合用:合用国际贸易惯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202310 6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应包含: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有合法的形式。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事项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83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202307材料分析题仲裁机
46、构。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仲裁机构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 最重要、最普遍的机构。法院。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 外。被请求认可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84 .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依据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协议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仲裁地法:是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所合用的重要法律,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用法律 的前提下。85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情权的效力。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86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及我国法
47、律的有关具体规定。202307 12”即使涉及有仲裁协议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仲裁 条款自治理论”。理论根据: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协议构成的,尽管可以 认为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主协议,而另一个以仲裁条款 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为从协议,但这两者不能合用“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亦随之无效”的一 般法理。这是由于这个从协议得以存在以及得以实行的前提条件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主协 议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以及其他事项发生了争议。它得以实行的结果是建立一个仲裁庭,并 按照约定的程序依据可合用的法律或公平原则裁定双方当事人就主协议发生的争议。仲裁条款之所以必须独立于主协议,还在于主协议即使最后被裁定无效,在协议当事人 之间仍也许尚有责任必须分清,不妥得利亦有待返还等各种问题需要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以, 仲裁条款在整个国际商事协议中必须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的存在与有效无效,只能以仲裁 条款自身的情况作出判断。中国有关立法也认可仲裁条款自治理论1994年仲裁法第19条第1款也再次从法 律上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