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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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高 中或同等学历起点三年制专科生)的管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 规定中的条款对五年制和三年制学生均适用。第三条本校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
2、通全日制专科新生,必须持“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 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 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 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 请假手续,申请延期报到,请假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每学期结束时,取得的学分数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8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期给予学业警 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出书面学业警告通知书,并通知学生 家长。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经正常补考和重修后,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6学分及以上者, 原则上应留至下一年级学
3、习。其中缺少16-19学分的学生,由其 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和学校教务处审批 后,可跟班试读;缺少20学分(含)以上必须留级转入下一年 级学习。积欠学分在标准以下的学生如因学习困难,无法跟原班 正常学习,也可自愿申请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由二 级学院统计,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后直接办理转入下一年级的手 续。本条规定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2016级(含)之前在校 学生按学校原管理规定继续执行。以上学业警告及留级的学分统计,均不包含素质教育(各类 选修课)、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体育课、运动会、毕业 教育等环节的学分。第二十六条对于留级学生在留级前所获得的成绩与学分
4、, 学校予以认可。对已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跟班上课,不参 加考核,课程成绩以原成绩为准,如参加考核,取得的高分数可替换原有成绩。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 习。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结束时,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 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学籍异动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 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 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大赛和 创新、创业教育等,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在校期间,学生参加创 新创业、
5、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 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经学工处和教务处审核,学 校认定,可以载入学生档案。成绩(成果)突出的,可以给予学 分奖励,用于换修、免修相关非核心课程或计入创新创业学分。 具体按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江 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学分互换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 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学习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二级学
6、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三十条学校全面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学术、品行等 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 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 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个人发展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 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可 以转专业。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超过 2次(含2次),转专业办
7、理流程具体见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 院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二)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得转专业的;(三)学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四)不同招生方式的专业之间;(五)不同录取批次的专业之间;(六)定向、委托培养专业转入非定向、委托培养专业;(七)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八)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九)受到学校学业警告或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三条 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三年制专科学生一般 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 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8、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教育主 管部门和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拟转入学校与本校在同一城市的;(六)跨学科门类的;(七)应作退学处理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A)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原则上不得转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 明,转入学校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
9、的,经转入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跨省转学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须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 的公安机关。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 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 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 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四)因
10、创业需要,本人申请者。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需二级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 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 计入其学习年限。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 限。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 学籍。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出国留学者,经学生本人申 请、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
11、意,可 办理保留学籍及相关手续。第四十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所 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 处办理手续并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四十二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 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复学与休学应为同一学期,不得跨学期办理 复学手续。学生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后一周内办理手续
12、,填写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 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 领导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 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或审核合 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 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 续;(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 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五)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需提交所在
13、地街道(乡)政 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休学期间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并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 复学;(六)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 业学习;(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A)如发现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者,可以取消学籍。第七章退学与取消学籍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未完成学业,不能达到结业标准的;(二)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 年限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
14、,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批准在一学期内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六)逾期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严重违纪等原因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A)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四十六条学校教务处配合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
15、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Ui十七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其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并必须征得其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退学申请经班主 任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准 其办理退学手续。第四十八条学校将退学通知文件在学院网页上公示至有效讼诉期,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级学院应将退学处理 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 式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须由二名以上正式职工送达,并有同班学 生签名证明;已离校的,可按学生通讯地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16、送达。第四十九条由学院通知学生退学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 时,学校教务处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 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离 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有关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 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所在地。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江苏城 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第八章奖励和处分第五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
17、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 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第五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根据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地震、洪水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生录取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 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 资格初审结果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 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
18、籍,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完 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入学专业学 生)或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初中起点入学专业学 生,四年级转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 作。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对应网站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 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网站中无学生信息者即无学 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在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不注册、不迁户口、不享受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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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城乡建设 职业学院 学籍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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