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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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 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 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 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 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
2、代赈项目、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 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 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第1页共21页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 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深 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 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 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 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 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
3、序管理。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 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 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 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 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第10页共21页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 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 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 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
4、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 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 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 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 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 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 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 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 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 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11页共21页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
5、,各地应 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 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 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 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 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 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 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 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 力等群体。第二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
6、目业主 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 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 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 前技能培训等内容。第12页共21页 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 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 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第三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 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 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 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 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 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项目业
7、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 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 计入劳务报酬。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 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 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第13页共21页 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 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 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 信息和当
8、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 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 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 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 果进行评价。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 案资料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 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第五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 式第三十三条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第14页共21页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 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
9、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 建设。第三十四条适宜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 以工代赈方式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 部门建立健全省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 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农村基础 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 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 施。第三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 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 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 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 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
10、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 定工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第15页共21页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 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 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 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十七条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 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 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 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第三十八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 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 城镇建设、生
11、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第三十九条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 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 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 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第16页共21页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 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 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 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 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 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明确国家层面适用以工
12、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 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 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 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 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 具体工作管理。第17页共21页 第四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 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 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 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 求等。第四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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