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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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山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 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 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 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水行政执法 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政治素质 高、业务能力
2、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的法制审核人员。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 制审核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的执法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要编
3、制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图。第七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 后,提请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水行政执 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 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水行政执法机关不得 作出执法决定。第八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四)相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 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其中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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