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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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 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 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 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设立培训学
2、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开展和人 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 优化配置。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业务考核方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 定。鼓励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 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 展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工作,推动全省培训学校教 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应当建立培训学校教师业务能力提 升培训制度,培训学校教师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一次、每次 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十课时的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经培训合 格后方可继续授课。教师参加培训评价情况作为培训学校 年审的重要检查内容。
3、第三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按照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公 开审计报告。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 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 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第三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 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工程(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 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第三十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管理方法和学籍管理 制度,建立学籍档案,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每
4、位学员的培 训、取证和就业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培训台 账,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工程(职业、工种)、培训课 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及退费规那么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工程和收费标 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 监管。对培训学校违规收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学员与培训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 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
5、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在发布前向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有修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内容包括学校、培 训、收费、取证、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 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培训 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 碍,实行地区封锁。第四十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合理 设立培训工程(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履行招生简章 与广告中的承诺,按照与培训工程(职业、工种)相对应 的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相关培训要 求,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6、。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 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那么,健全日常 监管机制,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 全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年检制度,培训学校每年 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办学能力和诚信评 估报告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那么(附件6),每 年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学校的办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所在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7、当每年向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培训学校开展情况综合评估报 告。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由同 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作出停业整改、取消职业 (工种)培训资质或注销、撤消办学许可证决定的,同时 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学校管理档 案,将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制 定诚信清单,向社会公布培训学校信用状况。第四十五条培训学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审 批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作出相应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本省行
8、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证明事项可实行 告知承诺制,举办者按要求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7)。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 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人本人存档或者留存。第四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 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 项、举办者承当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第四十八条办学许可证是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 宣传招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任何组织或者
9、个人不得伪 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第四十九条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办学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对许可期 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延续证书使用期 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许 可。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 推行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网上办理,优化网上审批流程, 推行办学许可证电子证照,逐步取消手工经办和发放纸质 证书,提升培训学校的审批效率,实现“全程网办”不见 面。第八章附那么第
10、五十一条本方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江西 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 108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附件2: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审批表附件4: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那么附件5: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附件6: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那么附件7: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8:办学许可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 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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