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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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进一步明确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 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 执法,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那么。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
2、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坚 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孔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委和上级 院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 察长)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检务督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 查,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 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 起检查,一起考核。同落实;(三)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检察业务工作全过程。主要
3、考查是否从 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堵塞漏洞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 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四)落实责任制有关配套措施是否扎实有效。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 行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检查考核,是否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 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和规定,发生违法违 纪问题后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否廉洁自律。主要考查领导班子、领导 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 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和当地党委提出的廉 洁自律的各项要求。检查考核应当通过参加有
4、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r召开 座谈会、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意见,确保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实效 性。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一)领导干部检查考核到达以下标准者评定为优秀:全面完成党风 廉政建设任务,成绩突出;分管或协管部门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 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对配偶、子女从严要求,表率作用好;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超过有效票总 数的三分之二。(二)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到达以下标准者评定为称职:完成了党风 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较好;分管或协管部门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 问题,或者对一
5、般性的问题能及时纠正或处理;能较好地遵守廉洁自律各 项规定,对配偶、子女从严要求,表率作用较好;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 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三)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到达以下标准者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完 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管或协管部门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 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进行纠正或处理;基本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配偶、子女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超 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四)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所分管的部门屡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
6、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 及时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人存在不廉洁自律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 织处理,以及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在考核年度内受到责 任追究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八条年度检查考核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领导小组负责,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务督察等部门配合。必要时 可邀请驻院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第十九条院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 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催促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 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查处,跟踪监督,限期整改。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
7、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 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 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 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 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当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 任。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那么明确的 相关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反 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以
8、及检察机关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 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 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机关廉洁从检假设干规定(试行)、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最高 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等规定和其他检察纪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 报、压案不查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以及检察机关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 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放任、包庇、纵
9、容分管部门和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 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 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所在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 的责任;(三)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 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 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
10、该院领导班子的责 任;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默许、纵 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应当对该领导干部 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组织处理和批 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可以单独使用,也 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移交机关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请当地党委、 纪委监委实施。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人民检 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规定办
11、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 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工部门都可以使用。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 认真吸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 阻挠调查处理的;(二)推卸、转嫁责任或者拒不整改的;(三)发生问题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四)屡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
12、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问题的。第二十八条具有本细那么所列情形,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领导干 部本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 当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 退休但按照本细那么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形成的资 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第三十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O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细那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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