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资金(以下简称科普资 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国科 协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 国科协科普开展规划(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 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
2、方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区科学技 术普及和支持基层科普行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 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那么。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科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自治区本级资金和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专项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普阵地内容和资源建设费,包括科协系统科技场馆展教展品开发、购置和维护费用,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展教展品开发、购置、维护和 运行费用,科普资源开发和科普作品创作费用,科普信息化内
3、容建设和智慧科 协建设费用,科普示范旗县、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小院、农技协等服务能力提 升费用。(二)科普活动和宣传费,包括各级科协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学会、协 会、研究会等开展的科技教育培训、农村牧区适用技术培训与指导、新技术新 品种的示范推广、比赛竞赛等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费用, 面向青少年、农牧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五大人群开展 的科普宣传费用,学会学术交流费用,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海智工作站建设 费用,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费用,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费用,科协系统科普专家 团、弘扬科学家精神宣讲团、科技志愿者、科普信息员等队伍服务费用,自治 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
4、彰费用。(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根据国家、自治区相 关政策法规和开展要求设立的重点科普工程实施过程所发生的支出。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 性支出和归还债务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 设等支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协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负责专项 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科协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和拨 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自治区科协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提出工程支持的重点和 年度预算建议;
5、建设工程库和专家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工程申报;组织 工程评审;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项资 金绩效目标,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 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本级科协部门做好本级和旗县(市、区)科 协、财政部门在工程库建设、工程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 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工程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做好工程绩效 自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工程法
6、予以分配。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申报和审批程序:(-)下发申报通知。自治区科协会同财政厅发布工程申报通知,明确资 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二)工程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工程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那么和 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科协、财政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科协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由盟市科协、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科协、自治区 财政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工程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协。(三)工程审批。自治区科协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工程进行 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会同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
7、政厅审 核后下达。第十三条工程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专门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的工作人员,并 常态化开展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要符合国家政策,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开展规 划,工程完成后能到达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十五条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 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科协 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工程单位。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工程单位不得随意调 整。如工程发生终止、撤销、变
8、更的,工程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自治区科协批 准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十七条 工程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工程实施。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办理。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 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 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协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 目标、指标和
9、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 工作,不定期开展部门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绩效审核情况,结合实际需 要,组织开展重点工程财政评价。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科协部门严格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机制,对评价等级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相应减少专项资金支持,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协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工程的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 的方案组织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 工程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 科协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 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解 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