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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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3-1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本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 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 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忽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 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并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 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 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 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 逸,某甲对某乙规定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脱,不愿给予补偿。在以上事例中,某乙
2、在道例上是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 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楚的答案。一方面,某甲与 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协议关系,可以合用我国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协 议法第6 0条的规定,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 以外,还应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另一方面,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 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 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民事权利作为私权, 体现权利人的私益,涉及
3、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它是依法产生的,因此,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权 利也由私法规定和保障。案例分析2- 3 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2 0 23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 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规定退牛还款,并补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赵 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马泰向本地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解决本案? ?参考答案分析本案,一方面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协议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
4、立法差异。民法通则规定,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 行为是无效的。协议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协议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 将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协议归入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 列。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协议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 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 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
5、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 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结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性,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 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反了受 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 怀孕瑞犊,原告马泰信认为真,以3 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反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 事行为的特性,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确认买卖关系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得到的财产。由马泰将 奶牛交还给赵
6、宝山;由赵宝山退还原告马泰3, 000元价款,并补偿马泰饲养奶牛期间的草料 费。案例分析因乘人之危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介绍1987年I 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 0 0元的价格购买了 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 饲料。同日,杨树清又同周振华达成了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 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88年2月10日交 钱交货。1988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 华规定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称:“饲草还可以按去年商定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 要钱,购买4 0 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 0元
7、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 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批准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 ()0 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 又找到周振华,表达愿以1500元的价款买回两头奶头,周振华则强调:“买卖既做,决无翻 悔之理”,坚决不干。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思考问题1、周振华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分析杨树清与周振华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的效力。参考答案分析本案,一方面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协议法关于因乘人之危所为行为效力的立法差 异。民法通则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协议法 则将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作为
8、可变更、可撤消的行 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无效。所谓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在进行民事行 为时,一方当事人处在某种危难或迫于某种急需,另一方当事人运用这种危难或急需提出某种 不合理规定,而由于危难或急需的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对方 当事人提出的规定而与之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性: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 方当事人进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在某种危难的情况下, 或出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批准进行的民事行为;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 严重
9、不利。本案被告周振华规定原告杨树清以两头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款的行为,就属于乘人之 危,违反一方真实意思而进行的民事行为。第一,原告杨树清的饲草被烧光,时值隆冬,大 雪封山,无其他办法可想,奶牛有饿死之危,正处在危难之中;第二,被告周振华运用这种危难, 要原告杨树清以奶牛互换饲草,是乘人之危,要挟原告的行为;第三,原告杨树清本想以8 00 元钱购买400 0公斤饲草,但由于危难的存在,不得不接受被告周振华提出的条件,以自己两头 奶牛(折合人民币1600元)换被告的4 000公斤饲草。显然,这种民事行为,违反民事活动自 愿和公平的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民法通则规定,这种
10、无效的 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振华将两头奶牛退还原 告杨树清是对的的。应当提出,1 986年10月6日,原、被告达成以80 0元钱购买400 0公斤饲草的口头协 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符合法律 规定,双方都应遵守。后原告因自己的饲草被烧,与被告协商提前交付,是可以的。被告乘 人之危,提出用两头奶牛折抵8 00元饲草价款,是不能允许的。原审法院的判决虽然事实 上认可了原、被告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有效,但应当在判决中明确予以确认
11、。案例分析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案情介绍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 3 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 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 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 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达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 0 0 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本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立即腾房(当时,被告单位
12、 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派)。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 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 居住为礼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被告腾房。思考问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本案如何解决?参考答案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方新良购买被告周士明的房屋,房价款已交卖方,双方也去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 续,但因其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未把房屋实际音乐会给原告,原告也并未实际行使对该 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所附条件就是被告单位何时分给被告房
13、屋,被告何 时把房屋实际音乐会原告,该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何时生效。半年后,被告单位分给 被告一套房屋,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发生效力,被告应当立即腾房, 将房屋交给原告控制和支配,而被告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其女结婚无房居住为由拒绝腾房, 是没有道理的。由于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只要被告单位分给被告房屋,被告就要立即搬出,并 不管单位分给他多少房屋,也不管其女结婚有无住房。原告广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判决被告立即腾房二、自然人典型案例研究1、案情介绍张某在山东省W县N乡从事个体餐饮业。李某于1 9 9 5年至
14、1 9 97年在N乡 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张某处搭伙,李某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 9 97年6 月4日,张某告知李某2年期间其累计欠饭菜款5400元,成品粮620斤,并要李某 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钞票600元,成品粮620斤,另一张为欠钞票49 0 0元, 且言明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李某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李某未将以上情况告诉家 长和学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未归还。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 李某父母索款时,李某的父母以饭菜款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张某遂于1 998年1 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规定李某归还欠款54 0 0元及所欠粮食6 2 0斤。 李某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写的,不欠
15、张某饭菜款。法院查明李某198()年1月出 生。本案应如何解决?2、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李某所写的两张欠条是否有效。若有效,李某应返还5400 元及粮食620斤,否则不予返还。3、本案分析应注意的问题在认真阅读和理解案情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拟定本案的性质和类型。由于实 践中行为能力问题往往与订立协议、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所以分析 此类案例时不能单纯局限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很明显,本案系自然人之间所发生 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协议的范畴。另一方面,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 或协议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的规定,有三个要件,即: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
16、表达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 案中,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要考虑 行为能力问题了,加之本案例中又特别提到行为人的出生年月,所以应着重从行 为能力方面入手,要对的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 为能力的关系。4、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1)年满18周岁的自然 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 进行与他
17、们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一方面要拟定李某写欠条时的年龄。可以计算出,1 997年6月李 某写欠条时是17周岁零5个月,不满18周岁。并且,李某在中学读书,不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从案情介绍也可以看出,其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 由此得出,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须注意,我们要拟定的是李某在为民事 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诉讼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李某诉讼时已 满1 8周岁,但不影响其写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拟定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接下来要分析李某所为民事活动
18、是否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因个体因素差异很大, 如何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须根据具体情况 分析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 事活动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限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相 应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额等几个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处搭伙及写欠 条时,虽然已是十六七岁的初中学生,智力发育趋于成熟,但5() 0 0余元的欠款数 额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中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显然大大超过了其所能 单独处分的钱款的范围。并且,张某始终未将欠款情况告知李某的父母及学校。 在这里还要
19、注意,李某书写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数额较小,似乎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单独处分,但由于两张欠条一次书写,应将两张欠条视为一个整体来解决。5、解决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书写欠条时,已经超过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智力所能判断的范围,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假 如张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自然人习作案例案例一河北省某县村民匡某于199 1年6月7日离家外出做生意,此后杏无音讯。其 家人多方寻找,没有踪迹。六年后匡某仍然没有下落。别人多次劝说其妻邱叶改 嫁。于是,1997年6月邱叶向本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宣告匡某死亡。 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
20、匡某的公告。一年后,公告期已满,仍没有匡某的 音讯。于是人民法院在1 9 9 8年9月做出判决,宣告匡某死亡。之后,匡某的妻 子和父母便对匡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3间房子由匡某的妻子和女儿匡明珍居住 (属于匡某的一半进行作价),家具由其妻所有,自行车、洗衣机、匡某在家跑生 意用的机动三轮车由其父母继承。因他们年龄较大,农用机动三轮车派不上用场, 不久将其卖给了同村的李二毛。次年春天,邱叶改嫁,邱的堂姐邱萍恰好没有小孩, 匡明珍便被其堂姐收养。邱叶没想到其后夫有赌博恶习,二人因感情不和,结婚 半年后又离了婚,仍回到原房屋居住。2 0 23年3月2日匡某忽然回到村中,言明 其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受伤,
21、幸被一好心人家施救,因路途遥远,在外谋生,不 通音讯。后通过艰苦奋斗,做生意有了转机,积蓄一笔钱,现回到村中,便向法院 申请撤消其死亡宣告,恢复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要回其女邱明珍,返还其财产,一家 人共同到南方去生活。法律问题1邱叶向法院申请宣告匡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 是哪一天?2 匡某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夏?若邱叶现在的配偶死亡,匡某与其 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匡某以女儿送养未经自己批准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能得到法院的支 持吗?4 邱叶及匡某的父母所继承的财产应如何解决?5 匡某可否规定李二毛返还农用机动三轮车?6假设匡某因车祸导致脑部受伤,失去记忆,在被宣告死亡后
22、,又与别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假设匡某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与别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7 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什么?案例二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派 到边远地区工作。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 一名女童,取名张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陈某供张兰念完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 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专。由于陈某十分疼爱张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 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别人的面骂张兰,说她是“外人”。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 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达接受,但是心里却十分不服气。不幸的是,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忽然患
23、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清 理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由于张兰尚未毕业,并且只有16岁,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张东表达乐意充 当张兰的监护人。张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达乐意担任监护人。但张 东认为:刘兵家与A市相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地方,可以更 好地照顾妹妹。由于张兰就读的中专是陈某生前工作单位所办,在陈某一些老同 事的鼓动下,厂工会也表达乐意充当监护人,理由是:张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 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并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学校毕业,走上工 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此外,张东表达愿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 遗产而来的。而刘兵又离A市太
24、远,不也许有效地保护张兰的合法权益。三方争 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本案中,有资格担任张兰监护人的人有哪些?刘兵是否属于监护 人中的近亲属?2 假如你是法官,你依照什么原则来拟定本案的监护人?3本案的监护人拟定谁较合适?请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案例三李某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某看到某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 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 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儿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某所持奖券中 了最高奖,李某非常快乐,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某,母子二人立即去商 场兑了奖,之后王某把这500 0元钱放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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