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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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苏教规20222号 - 江苏省教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教化事业科学发展,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苏财规202
2、2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22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222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苏财规20222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3、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苏财规202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 第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 1 产。 流淌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
4、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详细品目和标准由高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运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全部权和运用权相分别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
5、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化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运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运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高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运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 高校法定代表人
6、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负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其次章 管理职责与管理机构 第八条 教化厅负责对所属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运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所属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所属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所属高校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7、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所属高校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高校依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部门分工,本着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扎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实现统一领导与归口管理的有机结合。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资产、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高校各院、部、系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高校作为国有资产的详细占用、运用单位,应强化国有资产的价
8、值管理、 2 预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其详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按规定权限向教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申报工作,依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处理; (三)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安排、选购和验收,刚好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运用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
9、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刚好将资产占用、运用状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详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用状况报告; (八)负责探讨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高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作; (十)接受教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资产配置是指高校
10、依据事业发展须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高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须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限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高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运用效益。对闲置或运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高校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一)财务部门会
11、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安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教化厅审核。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方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 (二)省教化厅依据高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高校资产增量安排,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高校依据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四)高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须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方法执行。 3 第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购置根据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
12、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方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高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高校依法占有运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高校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刚好进行验收、办理运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刚好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样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刚好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运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刚好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
13、应通过暂估形式刚好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 高校可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探究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选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选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四章 资产运用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其次十条 高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运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运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其次十一条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运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状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
14、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性。 其次十二条 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运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运用管理方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其次十三条 高校严禁用占用、运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高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化主管部门申请,经教化厅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高校的土地运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供应担保。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高校自用资产管理指高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运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
15、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其次十四条 资产购置。高校应根据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选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选购。各单位要严格根据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限制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其次十五条 资产登记。高校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刚好进行账务处理。 4 自建资产应刚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其次十六条
16、资产领用运用。高校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运用状况。高校必需建立严格的运用保管责任系统,落实资产运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十七条 资产清查盘点。高校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详细领用运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其次十八条 资产处置。高校资产须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其次十九条 资产共享共用。省教化厅、省属各高校要创新工作方法,根据公允、节俭、高效的原则,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
17、高资产利用效率,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其次节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是指高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化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高校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运用的行为。 高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高校之间因工作须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高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需向省教化厅报批,其中:出租出
18、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化厅干脆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化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不变更国有资产原有运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三十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教化厅审核或者审批。教化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高校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
19、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全部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5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高校资产出租应根据公开、公允、公正原则,托付经财政、教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别状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
20、门审批同意后,可由高校自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教化厅备案。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供应的,必需托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高校资产出租必需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高校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得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本方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高校对资产出租出借应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并将资产出租出借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
21、系统,有条件的高校应逐步建立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资产出租出借。 第三节 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对外投资是指高校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须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化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教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教化厅审核或者审批。教化厅对高校申报材料的
22、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高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新增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负责: (一)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全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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