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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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县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XX市政府令第141号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迂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六年十月三十日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下列 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 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 例与本细则。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 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
2、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 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者 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迂工作的机构。况对低限安置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使用拆迁公 告上月市、县(市)与XX县区、XX县区、邺州区价格、土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 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使用安置用房交付当月市、 县(市)与XX县区、XX县区、郭州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
3、 理部门测定公布的与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 宅的平均价格。因市场等原因,当地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测 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 平均价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3月底前公布安置 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第二十九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被拆迁住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三、四级地段的按200%,四级地段以外的按150%计算;被 拆迁住房系其他结构的,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三、四级地段按300%,四级地段以外的按250%计算。被拆迁
4、住房在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置价格结合 成新再增加的比例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拆迁住宅用房再增加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被拆 迁住房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内的,按5%计算;在其他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 布。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再支 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 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 月起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实行调产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 人应当从被拆房屋搬迁之月
5、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后4个月止 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 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实行货币安置或者迁建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 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 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的,按当地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评估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 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使用市 场比较法时,使用成本法等估价办法进行评估。第三十三条拆迁非住宅用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货币安置补 偿
6、资金后,被拆迁人需要易地建造房屋的,所需用地与过渡用房 等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按照条例与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 予以安置补偿后,被拆房屋的旧料归拆迂人所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条例与本 细则制定本县(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 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六条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所指的临时过渡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与拆迁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 标准与计发办法,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的, 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在其他 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
7、主管部门 测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5 月15日起施行的XX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 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四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履行条例与本细则规 定的有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 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 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二)规划红线图;(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四)拆迂补
8、偿安置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 文件。第六条房屋拆迂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全额 落实,并按项目拆迁进度分期足额专户储存。安置用房与迁建用 地能够按实折价计入。第七条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应 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二)补偿安置的对象与条件;(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四)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五)安置用房与迁建用地的安排;(六)过渡方式与期限;(七)搬迁期限;(A)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 织包含:(一)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具有拆迁能力的独
9、立 法人。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 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迂期限、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能够向所在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十条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测绘资料;(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资料;(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八)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二)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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