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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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 员经营、执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 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 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信用
2、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 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中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 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1!条(职能划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建设房地产经纪信用信 息管理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指导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负责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评价、公示等行政辅助工作。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3、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 用、修复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实行信用承 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记录, 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 建设。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信息构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 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八条(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
4、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分支 机构及加盟机构、经营范围、服务收费标准、信用承诺、服务电话。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 机构名称、职业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服务电话。第九条(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 商会颁发的奖励、表彰等信息。第十条(不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相关部门 核实或被处理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等文件
5、。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一条(采集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重复提供。采集的信用信 息长期保存。第十二条(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 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并对真实性负责。(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3个 工作日内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变
6、更。第十三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 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 及其他组织、公民通过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反映房地产经纪机 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应当予以采集记录。第十四条(异议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采集的信用信 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 管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相 关证明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其信用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立即更正,并书面告知异 议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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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房地产经纪 信用 信息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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