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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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 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 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 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 维护、服务、指导及监督活动。第三条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县政府成立主要负 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法院、公安、发改、民政、 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应 急、信访、房产、园林、环卫、消防救援和有关街(区
2、)主要负 责人为成员的县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建立“主管单位 牵头、部门协同、镇(街、区)主导、社区落实”的物业管理长 效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把物业管理同社区治理有机结合 起来,在基层化解物业纠纷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条 物业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职责:(一)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决定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告知镇(街、区)和县房产发 展促进中心,上述单位应安排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督促业主按 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
4、选举产生,由3人以 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印章由属地镇(街、区)监督使用。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可采取公开招投标、邀标、直 接指定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 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 式。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业主可请求由属地镇(街、 区)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未从物业管理区域和谐稳定及长 期
5、利益出发,煽动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带领业主聚众闹事,导 致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恶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由属地镇(街、区)、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 或业主委员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告知相 邻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 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和阻碍。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车位(库)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应 当优先
6、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 承租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 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 和监督权;(
7、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 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企业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8、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 务;(四)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六)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用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前期停车服务费采 用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 实
9、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 的各项资金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提出申请, 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可降低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其物业服务费 按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 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有 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 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逾期不交纳或者拒绝交 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
10、订的服务合 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 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耗损费等额外费用, 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 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或决定不明的,主要 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 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公共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 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收益信息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公示一次,每次公示 时间不少于1个月。小区业主对公共收
11、益资金使用存在异议的, 可求助业主大会、也可向属地镇(街、区)、社区(居委会)投诉, 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审核收支账目,根据审 核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机 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四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 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 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 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 沟渠
12、、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 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安全管理等 责任及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 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 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相关费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 修资
13、金中列支。第三十七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按照“基础类、完善类、提 升类”三个类别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完善体育健身、养老等社区 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采取协议、招投标方式引进物业 服务企业,或由社区设立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公司)、国有物 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和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补贴等方式。实行建管结合,同步提升服务的社区物业“兜底” 管理。第七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 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 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基 本生活
14、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 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慎用辞退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业主的正常 生活秩序。第四十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 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之日60日前书面告知对 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 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 同约定做好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 之日。第四十二条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 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由属地镇(街、区)和 社区(居委会)会同县
15、房产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 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四十三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收取,也可委托新物业 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 常工作生活。第八章信用信息及考核管理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县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后及 时到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自觉接受监管。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区)、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负责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从 基础管理、“三会三公开”工作规范、服务收费规范、业主满意度、 投诉纠纷处理、安全卫生管理、服务质量评价、文明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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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物业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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