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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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 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
2、机构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六)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 节实施处罚。第二十条 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 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 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x 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 下包含本数;从
3、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 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X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 上包含本数。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上限处罚金额至从重行政 处罚下限处罚金额,不包含上限处罚金额和下限处罚金额。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 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 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 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
4、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其他行政机关 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次予以罚款 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 不再给予罚款;但依法需要给予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 其他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 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 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
5、处 罚裁量的证据(证明是否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 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 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除载明规定事项外,还应 当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手段、后果等主观及客观 方面说明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理由并附相应 证据材料。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 适当性予以审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 罚的法律依据援引,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
6、罚说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 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必要时,依 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自 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内市监发(2020 7号) 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和过程我局2020年2月1日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7、规则,是全区市场监管部 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依据。2021年新修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关于对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 政处罚裁量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变化;2022年市场监管总 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 2号)对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作出了新规定。同时,近几年来,基层同志反映在执法实 践中还存在一些裁量困惑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重新制 定该规则,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 市场监管法治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我
8、局于2021年8月份开始启 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的修订工作。通过逐条梳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 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规则。二、起草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的通知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 和管理工作的意见4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 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6 .其他相关规定三、主要内容(一)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适用原则。(二)规定了不予
9、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 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概念,同时细化了具体适用情形,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三)增加了 “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四)增加了减轻处罚的规则。(五)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裁量原则。(六)规定了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或者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贝L(七)规定了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 裁量的证据义务。(A)规定了对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纠错机制。状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的权限。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
10、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 制定和调整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盟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 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各盟市实际制定本地区 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裁 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 合理细化量化。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 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载明;裁量基准不明确 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 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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