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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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节包括两部分内容: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集团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 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 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 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
2、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 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 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 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 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 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 明。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
3、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 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 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 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纳执行。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 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1.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2.
4、 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金。批准付款及付款方式1)对于不同种类的付款,规定不同的授权人、权限和付款方式(例如应付帐款,第三十四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他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第六章涉及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原始单证第三十五条总部与各公司间往来款项及营运资金拨付必须开具收据,营运资金汇入个人账户的,还需写明户名、汇入银行及账号并由开户人在收据上签字。第三十六条收取的员工罚款及各种代收预收款等可开具收据,待支付各项代收预收款后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第三十七条支付款项若发票出票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应由出票人出具书面的加盖了单位
5、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委托书后,财务部方可按照委托书指明的收款人付款。第三十八条对取得的不规范的发票,如存在涂改的发票(包括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单价、大小写金额等涂改)、应用未用复写纸双面复写的发票、过期无效发票 等,财务部应拒绝付款,并要求其重新提供规范的有效发票。第三十九条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应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应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 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员工借款凭
6、据,应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 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有关员工借款管理规定另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 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后将批准文件单独归档保存。所有原始凭证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 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发票金额不得更改,如有错误必须重新开具。第四十条退还销售客户购货款时,若公司还未做账务处理,应由客户交回原发票联,公司开具与之内容相同的红字发票;若公司已做账务处理,客户应取得当地税务 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收到证明单后公司据以开具红字专用
7、发 票。公司在支付给客户退货款时,应要求客户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在领款单上签 字,经销售部、财务部、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据以领款(应附退货验收证 明),不能以红字发票代替领款单。如果是直接打入对方个人账户的,须有存款回 单,用个人账户收取单位款项的,还应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该账户为公司账户的证明或 者委托将款项打入该账户的书面委托。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 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附:开销户申请表公司内部往来帐和其他相关帐目),并在付款授权的基础上和充分利用信用条款的 原则下执行付款
8、程序。被批准的付款申请应详细注明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方 式。付款方式应根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条款来确定。3. 主管会计根据规则审核付款申请及附件,并批准申请。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付款 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对于超过部门经 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 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 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签;4. 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 款金额的大小交由财务经理甚至财
9、务总监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集团资金管理制度集团财务部对所有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机构的银行帐户施行统一管理。集团将 银行帐户分为三类:基本帐户、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和非经常性帐户。具体管理 办法如下: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集团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指明 用途),经集团审批后再行开立。所有银行帐户的变更或关闭必须在集团财务部备案。对于基本帐户的使用,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对于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如果集团根据业务需要而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各级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对于非经常性帐户,在相应
10、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户和关闭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保障各公司货币资产 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资产,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各公司 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和各公司财务部,管理货币资金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 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各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在不 违背本制度前提下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及经营部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
11、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五条各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努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率,降低使用成本。第二章资金计划和控制第六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收支预算包括货 币资金持有量、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余缺及货币资金调节等。第七条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 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八条确定公司年度及月度货币资金的合理持有量。货币资金持有量的确定主要由以下因 素决定:(-)正常经营规模。为维持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货币需要量,包括采购 开支、日常经营费用。(-)周期性支付规模。如应交税金、支付利息
12、等。(三)突击性(偶然)支出规模。突击性(偶然)支出i般数额较大,如重大赔偿及 罚款。(四)风险规模。即公司安排的应付货币资金短缺风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准备 第九条新成立公司及集团直属经营部初始营运资金由集团办公会确定投入金额,属于员工 应缴纳的个人风险金部分一律直接交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按确定的营运资金标 准进行拨付。具体由各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拨 付。各公司下属经营部营运资金由各公司确定,报集团备案,其所需资金由各公司 统一安排拨付。第十条各分公司之间不得发生资金往来,相互拆借资金,所有资金的拨付和上交都必须审 批后通过集团财务办理,各公司在自身流动资金周转不足
13、或有特定需求时,可以按 规定向集团公司申请调剂,集团公司进行审核认定后拨付分公司所需要资金,集团 对各公司占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各公司应按时上交资金占用费。第十一条办理货币资金的收入业务时,应当根据审批人确认的价格或其他收款依据,由财务部开具发票或收据向购货方或交款方收取款项,并要求购货方及其代理 人或交款人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所属各公司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在内部货币资金管理上,必须做到:(一)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不能自始至终由一个人办理,即任何一笔资金收付业 务的发生和处理,都应做到申请、审批、支付、记账、复核等分别有专人负 责,以起到相互牵
14、制和制约的作用。(-)货币资金收入应立即入账,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货币资金支出应有正当 的审批手续,货币资金应经常或定期进行盘点与核对。(三)各公司不得保存账外公有货币资金。(四)及时、正确地进行货币资金核算,如实反映货币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情 况,加强货币资金收支凭证的审核,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五)出纳人员应每天编制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收 支日报表,汇总当日货币资金收付情况,反映各项现金和各银行资金结存情 况,和当日收支单据一起交会计入账。(六)会计应按收支的时间顺序编制记账凭证,并核对资金口报表的余额,在资 金日报表上签字确认后返还出纳,发现余额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查
15、明原因并予 以纠正。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各公司经管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唯一职能部门,应设专职出纳员具体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业务。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指与货币资金业务相关的稽核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和 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实行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负责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各种收付款业务的会计 凭证由布纳以外会计制单审核入账。第十四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每笔货币资金业务应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对于签批手续不齐全的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人指集团及各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审批人只能在总部或公司授权
16、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资金业务的经办人指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具体经手人员。经办人只能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的 审批,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人临时不在岗时,应当指定授权代理人负责货币资金 收付业务的审批工作,授权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授权人归来后, 应对其授权代理人审批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进行补充签字确认。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宜接接触货币资金。第十五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分公司依照“先单后款法”或者“先款后单法”程序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一) 先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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