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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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2001年8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2012年6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 地,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土地管理、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2、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 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均应实行火葬。除国家规定 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 拉、保安、柯尔克孜族的居(村)民死亡后,可在指定的墓地安 葬外,其他居(村)民或临时居住人口(包括华侨、港、澳台同 胞、外国人)死亡后均应火葬,禁止土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 干涉。第六条 居(村)民死亡后,遗体应及时火化,遇有特殊情 况确需暂时保留遗体的,应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存放。对患有鼠疫、 霍乱、炭疽、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 灰质炎死亡的遗体,由医疗部门负责消毒处理。并督促死者家属 在24小时内将
3、遗体火化。第七条 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 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手续。(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明。第八条 遗体运输由殡葬服务部门承办,其他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接运遗体。运送遗体的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做的标 识牌。对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接运遗体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殡葬管 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可由其他车辆运送后,到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九条严禁将遗体外运土葬。因特殊原因遗体需要运往外 地的,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到达地的殡 仪馆。涉及国际间运输遗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区内运输
4、遗体必须使用专用卫生棺封闭进行。领 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丧户可凭证免费使用卫生棺。第十一条 骨灰处理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可存放在殡仪馆或乡(镇)的骨灰堂;(二)可安放在骨灰公墓;(三)可撒入江河湖海;(四)可安葬在指定的植树纪念林;(五)可深葬不留坟头和碑志。第十二条殡葬活动不得在户外搭设灵棚吹丧送葬,不得防 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林区内严禁埋坟烧纸。除殡仪馆外,殡葬活动不准制做、购买、摆放、运送花圈。殡葬活动,严禁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和使用封建迷信品。信教群众从事殡葬活动作道场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宗教场所进行。在殡葬祭奠活动中焚烧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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