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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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sycr-2012-01002 市政办发(2012) 2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XX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XX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切实 保护耕地与节约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 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2、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 设用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 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紧负责人为本辖区内违法用 地建房第一责任人。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辖区内建 设用地建房的巡查工作,对未及时发现与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建 房行为负要紧责任。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批前四公开” 与“批后三到场”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 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做到定点踏勘到场、放 样定桩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第三十条严
3、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与建造住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者超过市、县(市)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住宅与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下列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者个人非法批准农 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
4、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 地建住宅的,或者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非法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 村民收取费用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住宅建设用地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
5、 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照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含住房、辅助用房、院 落)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 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 面积。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 所有权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 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 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 理工作,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6、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 府住建、规划、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 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利用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与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 合理确定小城镇与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数量与用地规模。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务必符合乡(镇)、村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与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推进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
7、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 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操纵村民单独选 址建房。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先利用村 内空闲地、旧宅基地与非耕地,严格操纵占用农用地与耕地,禁 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县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应按年度上报市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应将本辖区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
8、划的、 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资料,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申 请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按户逐 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村 (居)民委员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当地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不能补充或者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 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依 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 应义务并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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