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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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推进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两强一增”行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 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 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 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 41号)、中共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 施意见(皖发(2019) 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 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 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集中连 片养
2、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等渔业绿色循 环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 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 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 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及绩效 目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 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编制,提 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对方案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具体落 实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
3、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绩 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助资 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进加快预算执行工作。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 助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等, 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预算执 行主体责任。第四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 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暂养净化、冷藏冷冻、
4、生态环保等设 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进行适当奖补。第六条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养殖 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 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第七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 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 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九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 理方式。在各地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综合采用择优立项和因 素法测算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 政策任务等因素,并将符合项目实施的资源条件(
5、主要指符 合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的池塘面积)、绩效任务、绩效评价 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调节。1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审, 确定项目县(市、区),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 因素(60%)测算分配资金。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品产量 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县(市、区)项目需求,即申报的水 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补助资金或数量等,并根 据年度下达的装备设施建设任务等进行调节。2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审, 确定项目县(市、区),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 因素(60%)测算分配资金。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养殖塘面积 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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