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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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
3、配套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 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
4、)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 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 对策与建议;(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七)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A)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
5、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 论证说明;(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 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五)是否明确职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A)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
6、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 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H)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
7、形 成廿面报告备查;(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报告;(六)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情况;(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 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戈I:(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 全部进行监督核查;(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 作报告,
8、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三同时”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M)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9、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 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 查和处理。第三十八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情况,并按照要 求逐级上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
10、、 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 合格的。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
11、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2、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 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 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 假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13、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新修 订发布的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按照规定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14、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 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
15、设施设计和 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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