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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因宝特许加盟经营合约文本特许人(下称:合约甲方):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受许人(下称:合约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约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合约甲方将“美因宝”系列婴幼儿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 许可给合约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合约释义本合约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美因宝企事业机构视觉形象系统,美因宝特许经营管控 模式等;1.2 宣传推广用品:由合约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广告宣传等用品;1.3 产品:包括合约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合约甲方取得营
2、销权的其它产品。2特许授权2.1 合约甲方特许合约乙方在 省 市 县(区)开设美因宝特许专营店:2.2 合约甲方将其所有的美因宝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约 的形式授予合约乙方使用,合约乙方须按本合约的规定,在合约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美因 宝婴幼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2.3 合约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合约乙方,合约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 许权。3经营方式3.1 合约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3. 2合约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 债务。合约甲
3、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4. 3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5. 4合约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务等一切合法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 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合约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合约甲方无关;4合约甲方权利和义务4.1合约甲方权利:4. 1.1合约甲方对有损美因宝企事业机构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6. 1.2合约甲方有权对合约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4.2合约甲方的义务:4. 2.1负责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合约甲方依约向合约乙方提供产品;4. 2.2合约甲方向
4、合约乙方提供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4. 2.3合约甲方负责向合约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合约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美因宝婴 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5. 2.4合约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6. 2.5合约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合约乙方提供广告宣传。5合约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合约乙方的权利6.1.1 有权依合约的要求向合约甲方定购产品,并在合约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7. 1.2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8. 1.3负责特许店的员工招聘、业务管控及对外销售、促销;5. 1.4有权参加合约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
5、域性的培养训练和广告促销活动;5. 2合约乙方义务5. 2.1合约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5. 2.2合约乙方按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合约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 图,店面灯箱制作图,合约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 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5. 2.3合约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合约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合约甲方无关。5. 2.4在专营店内必须经营合约甲方产品和合约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俏售有损合约甲方
6、品牌形象 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和合约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5. 2.5积极参予合约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5. 2. 6合约乙方在收到合约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 问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甲方.,以便合约甲方确认。由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责任公 司负责赔偿。产品由于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过期合约甲方不予授理。6保证金6. 1合约乙方向合约甲方交纳加盟特许权益保证金6000元,此款在双方特许加盟合约签定以后三口 之内由合约乙方一次性付到合约甲方指定帐号。6. 2合约乙方如经营不善或中途退出加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
7、式通知合约甲方。6.3累积进货奖励规章制度:合约乙方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保证金2000元:累计进货量达 16万元时再返还保证金2000元;累计进货量达25万元以上再次返保证金2000元。6. 4由合约乙方介绍成功的其他加盟店,合约甲方奖励合约乙方每家500元。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7.1 订货方式:a: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b:网上采样订货;c:到责任公司总部样品展示厅自行挑选定货:d:寄发彩色图片定货;e:补货由合约乙方自主决定;合约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600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合约甲方提出定购申 请。7.2 为降低运输成本,合约
8、乙方每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2000元/次。7.3 合约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合约甲方对合约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 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详见附件二:退换货规章制度)。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合约乙方承担。8承诺及保证8.1 合约甲方对各地美因宝婴幼儿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美因宝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 资产拥有所有权,合约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8.2 合约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合约甲方在双方约定的合约乙方加盟店商圈区域内不 再发展其它加盟店;8.3 合约乙方对合约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控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 产负有保
9、密的义务,未经合约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合约甲方有权追究 合约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合约乙方赔偿经济损失;8.4 4合约乙方应提前一周向合约甲方订货,合约甲方收到合约乙方货款后,应在1-3日内向合约乙 方发货。8.5 合约乙方收到合约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合约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 作.9违约责任9.1 合约乙方须经营美因宝产品和美因宝责任公司许可的产品,合约乙方如在加盟后两个月内未能 开业,则视为合约乙方已放弃美因宝产品经营权,以违约论;9.2 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控,合约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店面照片(三张)
10、,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或电邮方式至责任公司总部,否则视合约乙方违约。10不可抗力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约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给合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11.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11.2 若执行该合约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约签订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11、2 一般条款12.1 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12.2 本合约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 附件;本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 本合约的有效期为3年,从2006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合约乙方有权优先续约。甲 方:(特许人)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宁波市长寿南路126弄88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 话:0574-88328389传 真:0574-88329399邮 编:315100签约时间:2006年 月 日乙 方:(受许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或盖章):电话:邮 编:传真:电子信箱:签约时间:2006年 月 日合约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约甲方:合约乙方: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合约甲方现同意合约乙方在 省 市 县(区)其自营店的外部装修和内部装修陈列中合法使用美因宝商标(已注册)和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 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店商号,合约乙方不得将这些权利转让任何第三方无偿或有偿使用,本授权自加盟 合约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加盟合约终止之日自行失效。合约甲方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合约乙方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二00六年二00六年 月合约附件二:退换货规章制度1、按照美因宝婴幼儿用品连锁店特许加盟经营合约规定:任何退、换货产品都不得影响
13、第二 次正常销售。2、合约乙方在收到合约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问 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甲方,以便合约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货任公司 负责赔偿,合约甲方不承担责任。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必须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由合约甲方负责调换。3、日用品类、玩具类、床上用品类、卫生用品类、礼品类、音像书籍类、童车童床类、文体用品 类等,合约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合约甲方对合约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 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除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以外。4、所有调换商品必须保持完整的产品包装,无损坏,无污渍。5、需要调换的商品合约乙方须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跟合约甲方申请调换。超过3个月后,合约甲 方加收20%的调剂费。6、所有调换商品运贽由合约乙方承担。7、服装、鞋帽类等季节性商品不予调换。8、如合约乙方因经营不善中途退出加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甲方丁 所进货物,半 年以内,产品在无拆封,无损坏,无污渍,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合约甲方按所进货款的70%予 以回收。半年之后,按50%回收。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