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74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到案 程序衔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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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华波贪污案(检例第74号)【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到案程序衔接【要旨】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 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 后,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 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并与原没收裁定程序做好衔接。【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华波,男,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 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
2、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 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 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 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 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用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40 余万元为其本人及家人办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上述赃 款中的人民币2700余万元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兑换成 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后李华波夫妇使用 转入个人账户内的新加坡元用于购买
3、房产及投资,除用于项目投资的150万新 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 币约2600余万元)。【检察工作情况】(-)国际合作追逃,异地刑事追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往新加 坡。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 同月1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决定逮捕。中新两国未签 订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经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决定依据两国共同 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互惠原则,务实开展该案的国际司 法合作。为有效开展工作,中央追逃办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由监察、 检察、外交、公安、审
4、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8 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因中新两国最高检察机关均被本国指定为实施联合国反 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 行工作磋商,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组织实施。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并 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华波。随后 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2012年9 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盗取赃物罪指控李华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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