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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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 牧局对集散中心建设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 案的要求,现制定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 案如下:目的和范为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工作,提高农产品检测工作,推进肉 菜粮放心工程,特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职责规定:1、集散中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中心负责对进场果蔬、各类水发食 品、肉制品等农产品的检测工作;所有无证农产品进入待检区经农药残 留检验合格之后方能允许交易。2、集散中心动植物检疫站(农林局派驻公司)负责家畜、家
2、禽的 检验检疫;3、市场经营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的归档管理;管理规定:集散中心检测中心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进行农产品检测工作。L果蔬采样.由检测中心对进场交易的果蔬进行采样,并详细登记 果蔬采样记录表2、果蔬速测.由检测中心采用速测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登录第三章索证索票第九条(工作要点)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留 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第十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索证索票操作手册。第十一条(索取的票证)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一)需要获得QS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
3、门 提供的QS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 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三)主要农产品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还应出具生产 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标明 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 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 有法定
4、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者产地证明。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 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调味品应当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 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产地证明。(四)进口商品应出具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及商检证明等;在国内 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经销商要出示进口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第十二条(工作要求)经销商进货时,市场应索取其每批每类产品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索票
5、索证工作应设专人管理,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并及时 归档,证件变更应及时更新。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十三条(工作要点)市场应检测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公示。第十四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抽检规则、检 验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处理手册。第十五条(检测对象)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市场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六条(检测要求)集散中心应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要求参照 附件2。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者行业相应强制性或者推 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每次检验应备 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数量、
6、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处理)市场应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产地、产品数量、检测结果等 信息,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做好标示、记录, 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第五章商品存储第十八条(工作要点)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分区管理,产品存储要有适宜的条件。第十九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农产品存储条件、库房存储过 程管理办法、出入库管理手册。第二十条(分区管理)(一)经营分区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食用农产品经营 区内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再分
7、区,如蔬果、肉类、水产品、蛋、粮油、茶叶、调味品等,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生鲜 农产品和熟食品、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分区。(二)存储分区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者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 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产品之间保鲜、贮藏条件差异较大的或者容易 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者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 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库内产品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商品存储要求)需冷藏(冻)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陈列,根据产品特性设 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新鲜的蔬菜、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 择适宜的温湿度和存储方法,生鲜畜禽肉应贮藏于温度04 ,相对
8、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冷冻畜禽肉、水产品应贮藏于温 度-18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为确保农产品 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者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粮油等常温存放的产品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存储要求储存在温湿 度适宜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有关要求。市场对产品的存放应有系统的管理,详细记录产品的品名、产地、 产品质量、存储条件、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等信息,定期或者不定 期进行核查,在产品出入库时,质检人员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或者检测, 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易。第六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二条(工作要点)市场应建立购销台账和诚信经营
9、制度,并有效运行。第二十三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购销台账管理手册、投诉及处 理程序、经销商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台账要如 实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损毁。经销商在进货时,要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进货 时间、产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在 销货时要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商品采购对象、销售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市场应定期检查经销商台账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索取相关交易单 据及凭证对照核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就一段时间的 台账分类汇总成册,做好统
10、计工作。第二十五条(诚信经营)市场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公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为,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 诉。市场应建有经销商信用记录,如实记录其经营行为。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对诚信经营行为要积极鼓励,对台 账作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处理。第七章加工配送第二十六条(工作要点)市场应制定并执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 生产及运输记录。第二十七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加工配送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工配送作业流程、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和运输指南。第二十八条(区域选择)不得在交易区域内进行加工配送活动。
11、第二十九条(卫生管理)加工操作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4881及相关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有 关要求。第三十条(包装配送管理)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包装,产品装入量应与包装容器规格 相适应。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 系方式、保质期、质量等级、保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产品装车时应轻拿轻放、堆码整齐,防止碰伤、压伤和擦伤产品。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他对产品安 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并应详实记录配送产品的品名、规格、数 量、时间、配送对象及其联系方式、运输条件等信息。第八章问题产品处理第三十一条(工作要点)明确各类问题产品的处理规则和
12、相关要求,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问题产品的判定手册、处理规则、 应急预案手册。第三十三条(处理方法)顾客投诉、市场检验检测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 发现的问题产品应即将住手销售,市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明确问题产品的判定方法,对问题产品进行判定。市场对农药残留超标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产品应及时隔离封 存,通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市场应建立协助对问题产品的追溯和处理的通报机制,应尽快配合 控制流通渠道,避免问题产品扩散,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
13、,尽最大努力把问题产品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的危害降至最低。市场应根据问题产品的可溯源程度、不安全指标、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每次处理进行全面分析,制订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档案记录)市场对问题产品及处理办法应详细记录,各项记录应清晰完整,易 于识别和检索,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 据。市场应对问题产品存档、公示并记入相关档案。档案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日起实施。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书甲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乙方
14、(批发商、经营户):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经商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第二条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 记,办理销售准入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纳。农产品保 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日内补足差额。甲、乙一方或者双方再也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 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第三条乙方对每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 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无
15、误的,可直接进 场交易。第四条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 质量检测报告、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市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 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检测费用由乙 方承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一)若抽检合格的,准予进场交易;(二)若抽检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甲方有权制止乙方 出售与转移,并先行封存;(三)若复检后,确认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由甲方监 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四)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发现首次,甲方 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发现第二次,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休业
16、整顿,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取销乙方场内经 营资格并责成退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若对市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 部门投诉。第五条乙方有义务对被检出有毒有害物的农产品进行追根溯源, 及时与产地通报检测结果,必要时应即将住手经销该产地的货源。第六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例行检测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查出不 合格的,甲方有权取销乙方在甲方市场内经营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每一超标品种罚款叁仟元。第七条例行抽检的费用及罚款从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农产 品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第八条 乙方经销农产品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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