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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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 挥下开展工作。如果先期派出了工作指导组,则工作指导组并入相应级 别现场指挥部。2.4 专家组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
2、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3预防预警机制3. 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 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 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 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
3、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 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 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 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 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机构。3.2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事涉人 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
4、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 级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 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 关部门和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 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3. 2.1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 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 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 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5、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 警信息。4. 2.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属地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等)、 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 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救援救灾部门和重点防范部门的信息 交换。5. 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 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 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 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根
6、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 列(不限于)措施:(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 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 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 会正常秩序。3. 2.4预警调整及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
7、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 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 施。4应急响应1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 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涉及灭火救援、医疗 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 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本
8、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 动应急响应,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政府应当及时 进行信息续报。4.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 (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
9、参加救援 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 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4. 3. 1分层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牵头组织应对,启动应急响应,市做好先 期处置和各项配合工作。较大事故由市牵头组织应对,启动应急响应;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开发区牵头组织应对,启动应急响应。当事故 超出县(市)区、开发区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涉及跨我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省及相关部门提供 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4. 3. 2响应分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即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 应。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
10、别重大、重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 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 决定启动并指挥;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副总 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当发生一般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开发 区处置能力时,经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请求,或因情况敏感复杂, 处置不当后果严重,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可以适时启动市级三 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或指定专人指挥。对于事 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 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市级部门
11、、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各单位和基 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并与上级、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响应分级保持好衔接。4. 4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 4. 1先期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 应急处置措施:(1)启动应急响应;(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 可能造成的危害;(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 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12、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 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4. 4.2市级处置市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采取如下(不限于)处置措施:(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2)对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
13、应的应急措施;(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州);(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 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5)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派出现场指 挥部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后,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派出工作指导组或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指导 协助事发地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 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7)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4
14、. 4.3现场指挥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决定成立市 现场指挥部后,明确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迅速赶赴 事发地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市)区、开发区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 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 对工作。市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 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 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 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
15、,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与市指挥部工作组相对应,或者结合实际作出调整。市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不限于)以下工作措施,结合形势变化及时 作出调整:(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 程序;(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7)加强治安管理;(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4. 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开
16、发区根据本 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市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4. 6信息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 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 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4. 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 等情况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如果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暂停救 援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 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17、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 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 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5后期处置5. 1 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 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 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必要时市给予适当支持。5.2调查评估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6保障措施1总则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适用范围1.3 工
18、作原则事故分级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1.4 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1.5 专家组生产经营单位3预防预警机制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3.2生产安全事故预警6. I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 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
19、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 灭火、给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其中,小型企 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 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 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 质和心理素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县级以上负有安
20、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 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6. 2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 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6. 3避难场所保障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 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 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4技术保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21、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 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应急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6. 5 治安保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 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 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6. 6 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 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畅通,形 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6.7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
22、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 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 工作。6. 8社会动员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 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 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提供应急物资、资金以及 人力支援。7附则1 责任与奖惩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 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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