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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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杜绝工地路面污染导 致的扬尘问题,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活动,应 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 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 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二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 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
2、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 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四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三)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辆;(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 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 录。第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
3、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 准运证,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并将核发建筑垃圾 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 当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运输企业应当 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 续。第七条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在从事运输作业 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后,向运输企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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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区 建筑 垃圾 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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