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知识产权法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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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 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 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
2、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一方面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 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涉及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
3、品。第四条 依法严禁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严禁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 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别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
4、支付报酬。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别人作品的;(五)抄袭别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 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别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A)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
5、录像制品 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还可以没收重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
6、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
7、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A)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 失给予补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补偿数额还应当 涉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拟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 实
8、行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解决前款申请,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 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一条
9、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 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 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 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
10、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乂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 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
11、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解决。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 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发明,推动发明发明
12、的应用,提高创 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 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13、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运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发 明,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重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为 职务发明发明。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人。非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协议,对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发明
14、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毕的发明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毕或者共同完 毕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发 明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 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公司或
15、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 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行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16、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别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行许可协议,向 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该专 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规定实行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 的费用。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 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行,由实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
17、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行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别人实行该专利;许可别人实行该专利 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批准。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 明发明专利实行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 理的报酬。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
18、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 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 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发明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 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
19、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 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解决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 予专利权。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 时的规定,依法解决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
20、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 保密责任。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新奇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布的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告的专利文献中。发明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 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
21、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告的专利文献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性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半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 奇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初次发表的;(三)别人未经申请人批准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22、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重要起标记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 规定书等文献。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 以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
23、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规定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发明,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献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 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 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规定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献之日为申请日。假如申请文献是邮 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
24、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认可优先 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规定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 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献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献副本 的,视为未规定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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