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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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解:一、名词解释:共五个,25分(老师给的)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牛.争议,并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2、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 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 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乂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纠纷或者 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5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成 的限度。6、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7、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 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 效判决可以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用限制 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9、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 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10
3、、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或其他财产, 或者实行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法律制度。1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 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12、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 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6、辩论原则的内容: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口头
4、或书面)7、回避的合用情形:I可避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涉及与审判人员有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回避主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回避主体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8、回避的决定主体和合用对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院长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员、陪审员),由院长决定;其别人员的回避(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由审判长决定。9、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种类: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
5、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0、 诉的要素:(三要素说)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拘束的人。诉讼理由: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时间: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尚未终结,举证期限尚未届满。法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程序:与本诉合用同一程序。防御方法有牵连:A.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B.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因素事
6、实。C.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 请求的先决问题。 主体: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12、 诉讼代理人的特性: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行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乂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13、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与诉讼的时间都是别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区别:参与诉讼的根据:前者有独立请求权;后者有利害关系。参与诉讼的方式:前者
7、为起诉;后者是申请或法院告知其参与。诉讼地位:前者是原告;后者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前者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后者不享有与处分 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涉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 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14、 哪些案件合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为撤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起的诉讼。15、 协议管辖的条件:协议管辖只合用于协议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8、协议管辖仅合用于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院进行选择。但是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6、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 各个间接证据自身必须真实可靠间接证据须具有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间接证据自身须具有一致性,互相之间不存在矛盾。17、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因健康因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的18、 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合用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 行的是因果关系推
9、定和过错推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程的 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假如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 证说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19、 法院调解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可以及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20、 送达的方式有哪些: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
10、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 达、公告送达、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 时间:合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前前提:必须存在紧急状况,假如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将会使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 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积极采用诉前保全措施。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医提出申请。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亦应相称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人民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用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依法起诉。21、 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依法收费原则司法救助原则 国
11、名待遇和对等原则22、 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合用情形: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 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木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补偿或者补偿的23、 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4、 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简易程序的合用范围: 合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
12、庭可以合用简易程 序。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均不得合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合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只合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朴的民事案件。25、 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和告知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审判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节前置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论述题:共一题,15分 基本原则:(考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原则,其中调解和审判监督一定不考)一、同等与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I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 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
13、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白, 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 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既不优待, 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长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 立法的总趋势,有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民事诉讼
14、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公司和组织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公司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用相应 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国际交往中,解决重要国家互相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 一国法院规定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公司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 的法院对他国公民、公司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否则,你怎么限制人家, 人家也怎么限制你,
15、此所谓对等。我国一贯奉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和谐关系。 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们绝不一方面对外国公民、公司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而 是依法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假如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法人在该国 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我们也将对该国公民、公司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采用相 应的限制措施,以限制对抗限制,这样在司法上实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笫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16、利,对当事人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 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 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 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 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 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 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 原告有
17、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辩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相应的,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 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 某些情况卜.,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 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2 .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 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
18、兵,得不到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 口头的或书面的。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 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足的发言机会,等等。假如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 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 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在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 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 法已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没有这种规定,就谈不上当事 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对不平等的平等维护。在立法平
19、等的前提下,人民 法院为当事人发明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规定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 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这样做具有重要的意义。3 .对当事人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限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都应亳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 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只有这样,才干切实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诚实信用原则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 事人有权在法
20、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r在民事诉讼实践中, 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迟延 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 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由于,整 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 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可以充足得以实现。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结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
21、,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 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 换一一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干实现实质上的 平等和正义,充足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很显然,这种 结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 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合用诚实信用原 则。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
22、法院之间的关 系也同样合用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上述结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2023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 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 最大。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 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口本修订民 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用情形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用一般有以下情形:1 .当事人真实陈述
23、的义务。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略称为“真实义务工真实义务通常 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有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 规定,却有关于真实义务的规定;相反,有的国家虽有诚实信用的一般规定,但却没有明确 规定真实义务,仅理论上认为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在外国法理上, 一般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仅为主观性义务(正直义务或真诚义务)或主观真实义务,即 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事后发现和认定当 事人的陈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不属于违反真实义务。规定真实义务为当事人陈述的客观真 实也是无法做到的。另一方面,假如定义为主观性义
24、务,则真实义务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作 用就十分有限了。真实义务应当如何界定,在国外仍然有较大的争议。2 .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规定之一。 这一义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行迟延或迟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 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毕审判。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迟延提出袭击和防御方法;不得 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回避权的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 (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合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3 .严禁以欺骗方法形成不合法诉讼状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 成不合法的诉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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